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1題

甲繳驗外國○○大學護理系學士畢業證書,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藥事職系藥事科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

題目

甲繳驗外國○○大學護理系學士畢業證書,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藥事職系藥事科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全部科目免試,經考選部醫 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109 年6 月11 日第40 次會議審議結果,認定甲 就讀之外國大學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且甲繳驗之考試及格證書,非 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下稱「醫事人員考 試規則」)第8 條第1 項規定,因此以A 函退件。試問: 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法法源?此類法源制訂時,應 特別注意必須合乎何種行政法原則?(15 分) 考選部之A 函為何種行政行為?(15 分) 參考法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 條第1 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 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第1 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第8 條第1 項、第2 項:「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事檢驗師、護理 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 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 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附表一護理師應考資格:「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性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第7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係考試院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之法律授權,就醫事人員考試之應考資格、全部科目免試條件等一般性、抽象性事項所訂定,性質屬「法規命令」(statutory order,又稱授權命令、委任立法),並非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其對外直接發生法規範效力,拘束人民與機關,為行政法之成文法源之一;其位階低於法律,高於行政規則。
  • (二)制訂時應特別注意「法律保留原則」及由此派生之「授權明確性原則」(參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524號、第680號解釋意旨):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須具體明確,不得為概括、空白之授權,且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否則即屬違法之法規命令。本規則第1條明定授權依據,即為此原則之展現。
  • (三)尚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不得牴觸憲法與母法;並應符合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比例原則(第7條)、明確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程序上並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發布、函送立法院備查,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至第157條踐行預告、聽證等程序,以確保其正當性。
  • (四)附帶效果:法規命令若違反上述原則,行政法院於個案中得附帶審查並拒絕適用;考生作答時宜以「法規命令+授權明確性原則」為論述核心,並區辨其與行政規則(僅具內部效力)之不同,方能完整得分。
  • (五)A函之定性: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A函係考選部就甲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之具體事件,以實體理由(外國大學不符教育部採認規定、所持及格證書非屬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所定資格)所為之單方決定,對外直接發生否准申請之法律效果,性質屬「駁回申請之行政處分」(否准處分),而非僅屬程序行為或觀念通知。
  • (六)進一步分析:本件已進入實體審查並作成終局否准,與單純通知補正之「程序行為」不同;因法規就免試要件採列舉規定,符合與否並無裁量空間,故屬「羈束處分」。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之決議僅為機關內部之準備行為,對外仍以考選部名義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甲如有不服,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經考選部向考試院提起訴願,並得續行行政訴訟。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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