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考古題

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5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繳驗外國○○大學護理系學士畢業證書,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藥事職系藥事科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全部科目免試,經考選部醫 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109 年6 月11 日第40 次會議審議結果,認定甲 就讀之外國大學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且甲繳驗之考試及格證書,非 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下稱「醫事人員考 試規則」)第8 條第1 項規定,因此以A 函退件。試問: 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法法源?此類法源制訂時,應 特別注意必須合乎何種行政法原則?(15 分) 考選部之A 函為何種行政行為?(15 分) 參考法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 條第1 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 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第1 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第8 條第1 項、第2 項:「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事檢驗師、護理 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 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 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附表一護理師應考資格:「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性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第7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係考試院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之法律授權,就醫事人員考試之應考資格、全部科目免試條件等一般性、抽象性事項所訂定,性質屬「法規命令」(statutory order,又稱授權命令、委任立法),並非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其對外直接發生法規範效力,拘束人民與機關,為行政法之成文法源之一;其位階低於法律,高於行政規則。
  • (二)制訂時應特別注意「法律保留原則」及由此派生之「授權明確性原則」(參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524號、第680號解釋意旨):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須具體明確,不得為概括、空白之授權,且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否則即屬違法之法規命令。本規則第1條明定授權依據,即為此原則之展現。
  • (三)尚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不得牴觸憲法與母法;並應符合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比例原則(第7條)、明確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程序上並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發布、函送立法院備查,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至第157條踐行預告、聽證等程序,以確保其正當性。
  • (四)附帶效果:法規命令若違反上述原則,行政法院於個案中得附帶審查並拒絕適用;考生作答時宜以「法規命令+授權明確性原則」為論述核心,並區辨其與行政規則(僅具內部效力)之不同,方能完整得分。
  • (五)A函之定性: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A函係考選部就甲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之具體事件,以實體理由(外國大學不符教育部採認規定、所持及格證書非屬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所定資格)所為之單方決定,對外直接發生否准申請之法律效果,性質屬「駁回申請之行政處分」(否准處分),而非僅屬程序行為或觀念通知。
  • (六)進一步分析:本件已進入實體審查並作成終局否准,與單純通知補正之「程序行為」不同;因法規就免試要件採列舉規定,符合與否並無裁量空間,故屬「羈束處分」。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之決議僅為機關內部之準備行為,對外仍以考選部名義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甲如有不服,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經考選部向考試院提起訴願,並得續行行政訴訟。

官方試題 PDF

請說明衛生福利部負責衛生行政之業務單位及職掌。(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衛生福利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依其組織法及處務規程,業務單位以「司」為主體,另設資訊處等;輔助單位則為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統計處、法制處等,二者性質不同,答題時應先區辨「業務單位」與「輔助單位」,避免混淆。
  • 二、主要業務司及其職掌:綜合規劃司負責衛生福利政策之綜合規劃、國際合作與衛生福利科技發展;社會保險司負責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之政策規劃、法制與監督;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負責社會救助、低收入戶、災害救助及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 三、保護服務司掌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保護與老人保護等防治政策;醫事司掌理醫事人員管理、醫療機構設置與管理、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緊急醫療與人體器官移植等事項。
  •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掌理護理政策與人力規劃、助產與長期照護人力、山地離島及偏鄉醫療照護;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掌理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自殺防治與口腔健康政策;中醫藥司掌理中醫藥政策、藥品與製劑管理。
  • 五、長期照顧司(108年6月成立)掌理長期照顧政策規劃、長照服務體系與長照基金之管理;另附屬機關如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等,負責執行面業務,命題若問「業務單位」宜以部內各司為主,附屬機關為補充說明。

第3題

請說明衛生計畫評價的擬定步驟,並以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 關懷計畫為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確立評價目的與範圍:先釐清評價係「形成性評價」(formative evaluation,計畫執行中改進用)或「總結性評價」(summative evaluation,成效判定用),並界定評價對象、期間與利害關係人,據以決定後續設計,此為評價之起點。
  • 二、建立目標與可測量指標:依計畫目標轉化為具體指標,常採 Donabedian 之「結構—過程—結果」(structure-process-outcome)架構,並設定目標值與判定標準,使評價具可操作性與比較性。
  • 三、選定評價設計與資料蒐集方法:可採實驗、準實驗(前後測比較、與未介入組比較)、中斷時間序列或質性訪談;資料來源含個案管理系統、出生通報、健保申報、問卷與焦點團體,並須顧及資料品質與倫理審查。
  • 四、分析比較與判定:依指標計算達成率、覆蓋率、成本效果(cost-effectiveness)與成本效益,與目標值或對照組比較,判定計畫是否達成預期效果、有無非預期後果,並檢討歸因與外部效度。
  • 五、撰寫報告與回饋修正:將結果形成建議,回饋至政策修正、資源重配置與次年度計畫,並建立持續監測機制,形成 PDCA 循環。
  • 六、以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為例:目的在降低孕產婦與新生兒死亡、改善高風險個案之照護連續性。過程指標可含高風險孕婦收案率、追蹤完成率、轉介與後送率、個案管理師訪視次數;結果指標可含早產率、低出生體重率、孕產婦死亡率、新生兒死亡率及滿意度。
  • 七、評價設計上,可比較有收案與未收案者之結果差異,或採介入前後年度比較;資料取自出生通報檔、健保申報資料與個案管理資訊系統,並以標準化指標與風險校正避免選擇偏差;最後依達成情形調整收案條件、人力配置與跨院轉介流程,並將結果回饋衛生局與醫療院所。

第4題

世界衛生組織提出全民健康覆蓋(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的願景, 並呼籲各國雖然因為2019 冠狀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而受到挫折, 但仍應該能採取行動,加速推展全民健康覆蓋,或保持已取得的相關進 展。請說明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國可以採取的全民健康覆蓋行動有那 些?(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治領導與治理:將全民健康覆蓋(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 UHC)列為國家優先政策,納入整體發展規劃,建立跨部門治理機制與課責架構,並以法律明定保障健康權,確保政策延續不受政治更迭影響。
  • 二、強化基層健康照護(primary health care):以社區為基礎整合預防、治療、復健與安寧照護,推動以人為中心、連續性之服務模式,並強化公共衛生體系與疫情應變能力,使 COVID-19 後之衛生系統更具韌性。
  • 三、永續籌資與財務風險保護:提高政府衛生支出、擴大預付制與風險分攤(pooling),降低民眾自付費用(out-of-pocket)比例,並以策略性購買(strategic purchasing)提升資源使用效率,避免因病致貧。
  • 四、人力、藥品與科技之可及性:投資衛生人力之教育、招募、留任與偏鄉分布;確保基本藥物、疫苗、診斷工具與醫療科技之品質、安全與可負擔,並善用數位健康與健康資訊系統支持決策。
  • 五、公平與不遺漏任何人:針對弱勢、偏鄉、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等提供針對性措施,消除地理與經濟障礙,並推動社會參與與社區賦能,使民眾需求反映於政策形成。
  • 六、監測、問責與 COVID-19 復原:建立 UHC 服務覆蓋指數與財務保護指標之監測,定期公開報告;疫情期間應維持基本衛生服務不中斷,並將防疫經驗轉化為衛生系統改革之動能,加速回復並超越既有進展。

第5題

為避免COVID-19 冠狀病毒社區感染風險,衛生福利部訂定「因應指引: 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分二階段鼓勵社會大眾保持社交禮貌或強制保持 社交距離,並明列大眾社會禮儀規範。 請說明第一階段社交距離的一般規範(非特殊規範)的內容。(9 分) 請說明第二階段(強制處分)社交距離規範的內容。(4 分) 請說明大眾社會禮儀規範內容。(7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第一階段一般規範:核心為保持社交距離,室內應維持1.5公尺、室外維持1公尺以上之距離;若因場所或活動性質無法維持適當距離,則應配戴口罩,以降低飛沫與接觸傳播風險。
  • (一)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出入醫療機構、人潮擁擠或密閉場所時應配戴口罩;生病者應在家休息、不上班不上課並儘速就醫,避免出入公共場所;並應減少不必要之聚會、餐敘與群聚活動。
  • (一)續:餐飲方面宜採分食、使用公筷母匙、加大桌椅間距或採梅花座;營業場所應規劃動線、總量管制與環境清消,並張貼告示提醒民眾自主維持距離,屬「鼓勵」性質之軟性規範。
  • (二)第二階段強制規範:當疫情擴大、無法維持社交距離時,除醫療、就醫、照護、維生、工作與必要之運動、採買等活動外,應停止或限制非必要性之集會與社交活動;室內外均應配戴口罩,並得實施人流管制、營業時間調整或停止營業等措施。
  • (二)續: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按次處罰;此階段已由「勸導」轉為「強制」,屬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
  • (三)大眾社會禮儀規範:以「拱手不握手」取代握手、擁抱等身體接觸;交談時保持適當距離、避免面對面大聲說話;落實咳嗽禮節,以手帕、面紙或衣袖掩口鼻,並勤洗手、避免觸摸眼口鼻。
  • (三)續:用餐時不交談、不共用餐具與餐點;電梯、排隊、候診時不交談並保持距離;問候以點頭、揮手致意取代肢體接觸;進入公共場所配合量測體溫、實聯制與佩戴口罩,將防疫行為內化為日常生活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