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5題

為避免COVID-19 冠狀病毒社區感染風險,衛生福利部訂定「因應指引: 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分二階段鼓勵社會大眾保持社交禮貌或強制保持 社交距離,並明列大眾社…

題目

為避免COVID-19 冠狀病毒社區感染風險,衛生福利部訂定「因應指引: 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分二階段鼓勵社會大眾保持社交禮貌或強制保持 社交距離,並明列大眾社會禮儀規範。 請說明第一階段社交距離的一般規範(非特殊規範)的內容。(9 分) 請說明第二階段(強制處分)社交距離規範的內容。(4 分) 請說明大眾社會禮儀規範內容。(7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第一階段一般規範:核心為保持社交距離,室內應維持1.5公尺、室外維持1公尺以上之距離;若因場所或活動性質無法維持適當距離,則應配戴口罩,以降低飛沫與接觸傳播風險。
  • (一)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出入醫療機構、人潮擁擠或密閉場所時應配戴口罩;生病者應在家休息、不上班不上課並儘速就醫,避免出入公共場所;並應減少不必要之聚會、餐敘與群聚活動。
  • (一)續:餐飲方面宜採分食、使用公筷母匙、加大桌椅間距或採梅花座;營業場所應規劃動線、總量管制與環境清消,並張貼告示提醒民眾自主維持距離,屬「鼓勵」性質之軟性規範。
  • (二)第二階段強制規範:當疫情擴大、無法維持社交距離時,除醫療、就醫、照護、維生、工作與必要之運動、採買等活動外,應停止或限制非必要性之集會與社交活動;室內外均應配戴口罩,並得實施人流管制、營業時間調整或停止營業等措施。
  • (二)續: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按次處罰;此階段已由「勸導」轉為「強制」,屬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
  • (三)大眾社會禮儀規範:以「拱手不握手」取代握手、擁抱等身體接觸;交談時保持適當距離、避免面對面大聲說話;落實咳嗽禮節,以手帕、面紙或衣袖掩口鼻,並勤洗手、避免觸摸眼口鼻。
  • (三)續:用餐時不交談、不共用餐具與餐點;電梯、排隊、候診時不交談並保持距離;問候以點頭、揮手致意取代肢體接觸;進入公共場所配合量測體溫、實聯制與佩戴口罩,將防疫行為內化為日常生活禮儀。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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