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1題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 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 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
題目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 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 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專科護理師之職業範圍,依據「護理 人員法」第24 條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除得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 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之外,並 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此之「監督」,依據「專科護理師 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2 條規定,監督係指由專科護理 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 示」、「指導」或「督促」,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同法第5 條 規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 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同法第3 條規定該醫療業務之項目,以正面表 列方式呈現。 復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中華民國109 年 4 月24 日以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咽喉拭子採檢 作業」之疑問,說明:「……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 條第1 項第 1 款:『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 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 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 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三、爰此,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 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 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試問:(每小題15 分,共30 分) 此之「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與上述「專科護理師分 科及甄審辦法」之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統一法令之適用所為之釋示。疾病管制署(疾管署)函復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係就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採檢主體」之適用疑義所為說明,性質上屬於解釋性行政規則,並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係。
-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解釋性行政規則在於闡明法規原意,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其效力為間接效力,須經機關適用法規作成行政處分,始對人民發生外部效果。且依釋字第137號、第216號解釋,法官及人民不受其拘束,機關亦不得以函釋逾越法律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三、就該函具體內容觀察,其僅重申「通報個案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條件個案或接觸者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屬對法令之闡述;其非對特定人作成之行政處分,亦非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法規命令,實務上多認屬「觀念通知」性質。人民不得單獨對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僅能於對據以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救濟時,一併爭執其合法性。
- 四、至「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係依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第3項「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明示授權所訂定,內容就專科護理師之分科、甄審資格、訓練與認證等事項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第7條規定,其屬法規命令(授權命令),應發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 五、二者主要差異有五:其一,授權基礎不同,辦法有法律明示授權,函釋則無;其二,規範對象不同,辦法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函釋原則上對機關內部;其三,效力不同,辦法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函釋須經適用始生效力;其四,程序不同,辦法應發布並送立法院查照,函釋僅須下達;其五,可救濟性不同,函釋不得單獨作為撤銷訴訟之標的。
- 六、小結:判斷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應以「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及「有無法律授權」為核心標準。本題函釋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僅具內部拘束力;甄審辦法屬法規命令,具外部法效力。作答時宜併陳司法院釋字第287號、第137號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59條,以展現論述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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