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考古題

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6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7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 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 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專科護理師之職業範圍,依據「護理 人員法」第24 條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除得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 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之外,並 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此之「監督」,依據「專科護理師 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2 條規定,監督係指由專科護理 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 示」、「指導」或「督促」,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同法第5 條 規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 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同法第3 條規定該醫療業務之項目,以正面表 列方式呈現。 復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中華民國109 年 4 月24 日以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咽喉拭子採檢 作業」之疑問,說明:「……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 條第1 項第 1 款:『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 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 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 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三、爰此,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 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 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試問:(每小題15 分,共30 分) 此之「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與上述「專科護理師分 科及甄審辦法」之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統一法令之適用所為之釋示。疾病管制署(疾管署)函復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係就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採檢主體」之適用疑義所為說明,性質上屬於解釋性行政規則,並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係。
  •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解釋性行政規則在於闡明法規原意,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其效力為間接效力,須經機關適用法規作成行政處分,始對人民發生外部效果。且依釋字第137號、第216號解釋,法官及人民不受其拘束,機關亦不得以函釋逾越法律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三、就該函具體內容觀察,其僅重申「通報個案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條件個案或接觸者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屬對法令之闡述;其非對特定人作成之行政處分,亦非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法規命令,實務上多認屬「觀念通知」性質。人民不得單獨對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僅能於對據以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救濟時,一併爭執其合法性。
  • 四、至「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係依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第3項「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明示授權所訂定,內容就專科護理師之分科、甄審資格、訓練與認證等事項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第7條規定,其屬法規命令(授權命令),應發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 五、二者主要差異有五:其一,授權基礎不同,辦法有法律明示授權,函釋則無;其二,規範對象不同,辦法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函釋原則上對機關內部;其三,效力不同,辦法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函釋須經適用始生效力;其四,程序不同,辦法應發布並送立法院查照,函釋僅須下達;其五,可救濟性不同,函釋不得單獨作為撤銷訴訟之標的。
  • 六、小結:判斷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應以「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及「有無法律授權」為核心標準。本題函釋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僅具內部拘束力;甄審辦法屬法規命令,具外部法效力。作答時宜併陳司法院釋字第287號、第137號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59條,以展現論述層次。

第2題

請詳述我國目前醫療照護體系分為那四大層面,以及各大層面提供服務 的機構為何?(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預防保健與健康促進層面:以公共衛生體系為主,服務機構包括各縣市衛生局(所)、區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社區健康營造中心及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供疫苗接種、癌症篩檢、孕產婦與兒童保健、傳染病防治及健康促進等初段預防服務。
  • 二、急性醫療照護層面:依醫療網分級,包括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提供門急診、住院、手術、重症加護及專科醫療;並透過分級醫療與雙向轉診制度,落實「小病看診所、大病到醫院」之資源配置。
  • 三、長期照護層面:涵蓋居家式(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居家復能)、社區式(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巷弄長照站、家庭托顧)及機構住宿式(護理之家、養護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等連續性照顧服務。
  • 四、精神醫療與安寧緩和照護層面:精神醫療機構包括精神科醫院、綜合醫院精神科病房、精神科診所,以及社區復健中心、康復之家;安寧緩和則由醫院安寧病房、安寧居家療護及社區安寧網絡提供,強調全人、全家、全程、全隊之照護。
  • 五、上述四層面並非各自獨立,而是以個案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串接成連續性照護網絡。護理人員在四層面均扮演關鍵角色,尤其在預防保健與長期照護之銜接、出院準備服務及安寧療護推動上,更是醫療網能否落實之樞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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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述社區衛生護理師在衛生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上的角色功能。 (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角色定位:社區衛生護理師以社區為服務單位,運用流行病學與健康促進理論,扮演直接照顧者、教育者、諮詢者、個案管理者、協調者、倡議者、領導者與研究者等多重角色,其功能在使民眾由「被動接受醫療」轉為「主動管理健康」。
  • 二、健康教育功能:包括評估社區健康需求與健康識能、規劃與執行衛教方案、選擇適切教材與教學方法(團體衛教、一對一會談、社區講座、多媒體與社群媒體)、進行健康風險溝通,並以健康信念模式、跨理論模式等行為改變理論為基礎設計介入。
  • 三、健康促進功能:依渥太華憲章(Ottawa Charter)五大行動綱領—訂定健康公共政策、創造支持性環境、強化社區行動、發展個人技能、調整健康服務方向—推動社區健康營造、健康城市、職場與學校健康促進、高齡友善及失智友善社區。
  • 四、倡議與資源連結:護理師須為弱勢族群倡議,媒合衛政、社政、教育、民政及民間團體資源,建立社區夥伴關係與轉介機制,並透過社區賦權(empowerment)與參與式評估,使居民成為健康促進的主體。
  • 五、品質與評價:以過程與結果指標(篩檢利用率、戒菸率、血壓控制率、健康識能得分)進行成效評價與持續改善,並將結果回饋社區;其限制在於人力不足、跨部門整合困難與民眾參與意願不一,宜強化培訓、資訊系統與誘因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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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述長期照顧服務法中的長期照顧定義。其中居家式服務項目為何? (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1款,長期照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其核心要件為「失能持續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及「依需要提供多元、連續之服務」。
  • 二、服務對象:同條第2款包括65歲以上失能老人、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者、失能之身心障礙者,以及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三、服務方式:同法第9條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四類。居家式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到宅方式提供服務;社區式則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服務。
  • 四、居家式服務項目:包括身體照顧(沐浴、穿換衣服、翻身拍背、餵食、如廁)、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備餐、環境清潔、陪同就醫與外出)、餐飲服務、醫事照護服務(居家護理、居家復能、藥事服務、營養指導)、喘息服務與交通接送;實務上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等給付項目辦理。

第5題

民國111 年5 月臺灣COVID-19 疫情再度升溫,Omicron 病毒確診者絕大 多數為輕症或無症狀者,為簡化防疫行政程序與保持醫療量能,各方建議 可將輕症與無症狀者改列「第四類傳染病」,僅重症才列「第五類傳染 病」。請問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及衛生福利部公告規定,第四類與第五類傳 染病,在傳染病通報、病人處置及屍體處理之規定上有何不同?(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分類架構: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將傳染病分為五類,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依疫情需要公告調整;第四類多為需監測之新興或再浮現傳染病,第五類則為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之傳染病。分類不同,通報、隔離治療及屍體處理之法律效果即有差異。
  • 二、通報:第五類傳染病原則應於24小時內通報,醫師發現疑似個案應立即採行感染管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第四類之通報期限則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多為一週內,部分重症個案仍要求24小時內通報),通報方式與檢體送驗規定亦依公告而定。
  • 三、病人處置:依第44條,第一類及第五類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必要時得強制為之;第四類病人並無強制隔離治療之規定,原則採自主健康管理、衛教、必要時就醫與感染管制,醫療機構得依第39條採行必要防護措施。
  • 四、屍體處理:第五類傳染病屍體應於死亡後24小時內入殮、火化或深埋,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任意移動或舉行公開儀式;第四類則無此強制時限,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殯葬管理條例之一般規定,採必要消毒與防護後處理即可。
  • 五、政策評析:將輕症、無症狀者改列第四類,可簡化通報與隔離行政、保存醫療量能,但分類變更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不得僅以行政指導或函釋替代;並應注意檢驗、抗病毒藥劑給付、接觸者追蹤與高風險族群保護等配套,以免影響防疫網完整性。

第6題

衛生福利部行政組織在民國111 年5 月2 日有重大變革,成立第十司, 即原設立之「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改制成立「心理健康司」及「口腔 健康司」,請說明新成立的「心理健康司」在業務職掌上新增那些項 目?象徵何種意義?(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變革背景:衛福部於111年5月2日將原「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分設為「心理健康司」與「口腔健康司」,使我國心理健康事務首次擁有專責之一級業務單位,回應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心理健康行動計畫之要求。
  • 二、新增職掌:除原有精神疾病防治、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外,並納入成癮防治(藥癮、酒癮、網路成癮)、災難與創傷心理衛生(重大災害心理重建、創傷後壓力症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之心理創傷復原、兒童青少年與職場、長者心理健康、精神障礙者社區支持等業務。
  • 三、象徵意義:其一,由「精神醫療」走向「全人、全齡、全社區之心理健康」,強調促進、預防、治療與復健並重;其二,宣示心理健康為基本人權,有助去除污名化;其三,強化衛政、社政、教育、勞動、司法之跨部門整合,落實社會安全網。
  • 四、挑戰與建議:新司人力與預算相對有限,宜廣設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充實心理衛生社工與關懷訪視人力、建立分級轉介與個案管理機制,並以可量化指標(自殺標準化死亡率、成癮治療利用率、心理諮商可近性)定期評值,作為政策調整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