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8題
某醫事檢驗師於大型醫院經過數年歷練,準備回偏鄉成立醫事檢驗所服 務鄉里,依醫事檢驗師法第19條第4項,所訂之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第2 條,某醫事檢驗師可以提供那些…
題目
某醫事檢驗師於大型醫院經過數年歷練,準備回偏鄉成立醫事檢驗所服 務鄉里,依醫事檢驗師法第19條第4項,所訂之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第2 條,某醫事檢驗師可以提供那些檢驗項目,才能符合法令規定?(1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19條第4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其中第2條就醫事檢驗所得設置之檢驗項目而為規範,並與同法第12條第1項所定醫事檢驗師業務範圍相互對應。開業者僅得在許可之項目範圍內執行業務,逾越者即屬未經許可或逾越核准範圍執行業務。
- (二)得設置之檢驗項目:包括1.臨床生化檢驗;2.臨床血清檢驗;3.臨床血液檢驗;4.臨床微生物檢驗;5.臨床生理檢驗;6.臨床鏡檢;7.臨床免疫檢驗;8.臨床分子生物檢驗;9.臨床毒物檢驗;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申請開業時應於申請書載明擬設置之項目,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 (三)最低應具備之項目與條件:設置標準要求醫事檢驗所至少應設置基本檢驗項目(一般為臨床鏡檢、臨床血液、臨床生化、臨床血清四類),始得申請開業;並須就各該項目具備相對應之儀器設備、試劑、檢體處理與廢棄物清理設施、品質管制與品質保證制度,以及足額之醫事檢驗師人力,始符合法令規定。
- (四)偏鄉開業之實務建議:宜以基本四類為核心,再視地區疾病型態與轉診需求增設臨床免疫或分子生物檢驗;對於超出設備能力之項目(如微生物培養鑑定、毒物分析),應建立轉檢(委外)機制並與醫院實驗室簽訂合約,不得以簡易設備逕行執行。並應落實生物安全、結果品管與個人資料保護,避免因規模較小而鬆懈。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