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8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
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
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
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
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
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
『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
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
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
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
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
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
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
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
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
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
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
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
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
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
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
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與審查架構:本題首應判斷乙市政府援引衛福部A函,將甲之行為認定為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不正當之行為」,是否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所建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惟法律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作成解釋性函釋,尚非法所不許。
- 二、A函之性質與效力:A函係衛生福利部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所為之釋示,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依釋字第287號、第407號解釋意旨,此類釋示得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下級機關予以援用,不生溯及既往或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惟其解釋不得逾越法條文義可能之範圍,亦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構成要件。
- 三、A函未逾文義射程: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屬規範性不確定法律概念,須藉個案事實與社會通念補充其內涵。A函以行為人與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相互對照,判斷行為是否逸脫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是否違反應負之注意義務,並以對兒童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造成相當傷害或陷於危險為要件,核與本款保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之規範目的相符,且不以實害發生為必要。
- 四、本案之涵攝:甲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並以住所為托育地,對10個月大之丙負有全程照護義務。其於午餐時間容任無自救能力之嬰兒獨處房間約30分鐘,客觀上已逸脫托育人員應盡之注意義務,並使丙陷於生命、身體之具體危險,嗣丙確因獨處而失去意識。乙市政府依A函意旨涵攝,非屬類推適用或創設處罰要件,甲主張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為無理由。
- 五、一行為不二罰之判斷基準: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係就「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明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同條第2項則容許就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併予裁處。其適用前提為各該不利處分均具裁罰性,即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以制裁為目的;若屬為防止危險、回復合法狀態所為之管制性不利處分,因規範目的不同,不生重複處罰問題。
- 六、五項處置之定性:廢止登記、命停止服務及強制轉介,係兒少法第26條之1第4項課予主管機關之作為義務,目的在使不適任者退出托育體系並安置受托兒童,屬管制性不利處分;6萬元罰鍰與公布姓名則為第97條之裁罰,其中公布姓名屬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影響名譽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依第24條第2項本得與罰鍰併處。五項處置係就甲之一個獨留行為,基於不同規範目的所為,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甲之主張均無理由。
依據醫療法有關人體試驗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本法所稱之人體試驗定義為何?(2分)
為提高國內醫療技術水準或預防疾病上之需要,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
但那些範疇之人體試驗研究得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2分)
醫療法針對人體試驗計畫的審查人員組成,有何規範要求?(3分)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應先取得接受
試驗者之書面同意;此書面應至少載明那些事項?(4分)
承上題,告知並取得試驗者書面同意時,應注意之事項為何?(2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人體試驗之定義:依醫療法第8條,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上施以治療、診斷、檢驗、預防措施,施用藥物或醫療器材,或從事其他醫療行為,以增進醫學技術之研究發展者。其要件包括:主體為醫療機構、客觀上於人體施以醫療行為、主觀目的在增進醫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單純之臨床診療或常規檢驗,不屬之。
- (二)得免經核准之範疇:依醫療法第78條第1項,教學醫院經擬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者,得施行人體試驗;惟同項但書就學名藥品之臨床試驗設有例外,得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此類試驗多屬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仍應擬定計畫、經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符合藥品查驗登記相關規範。
- (三)審查人員之組成:依醫療法第78條第3項,人體試驗計畫應提經由醫療科技人員、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或民間團體代表組成之委員會審查通過,且各該委員須為非與人體試驗計畫有關之人員,以確保獨立性與利益迴避;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精神在兼顧科學專業、法律倫理與社會觀感。
- (四)書面同意應至少載明之事項:依醫療法第79條第2項,包括:1.試驗目的及方法;2.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3.預期試驗效果;4.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5.接受試驗者得隨時撤回同意。醫療機構並應以可理解之方式告知接受試驗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以專業術語掩蓋風險或以格式化文件代替實質告知。
- (五)告知與取得同意應注意之事項:1.應先取得書面同意始得施行,不得先試驗後補同意;2.受試驗者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尊重其本人意願;3.應給予充分考慮時間,不得以強暴、脅迫、詐欺或不正當利誘為之;4.應告知得隨時撤回同意,且不影響其原有醫療權益;5.試驗中發生不良事件應即處理、通報並留存紀錄。
某私立眼科診所之負責醫師於診所外的跑馬燈刊登「消脂針原價2,000元,
美白針原價500元,雙人行特惠價,消脂針1,600元,美白針400元」等廣告
字樣,遭民眾檢舉。請依醫療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醫療廣告內容以何事項為限?(3分)
該診所負責醫師之行為有可能構成何款醫療法的違規行為?(3分)
承上題,罰則為何?(3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醫療廣告內容之範圍:依醫療法第85條第1項,醫療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1.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2.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3.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4.開業、歇業、遷移及負責人、診療科別、診療時間等事項之變更;5.診療科別、服務項目、各項檢查及治療之收費標準;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之事項。
- (二)本案可能構成之違規:跑馬燈刊登「原價2,000元、特惠價1,600元」、「雙人行特惠價」等語,係以折扣、降價、搭售之商業促銷手法招徠病患,逾越第85條第1項第5款所容許「收費標準」之範圍,構成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若「消脂針」、「美白針」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之服務項目,亦可能另構成違反第85條第1項之行為。
- (三)罰則: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85條、第86條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再次違反者,得依同條第2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於處分書載明理由及救濟教示。
- (四)附帶辨明:本件係以診所外跑馬燈為宣傳,非屬醫療法第85條第2項所稱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故無須先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惟仍受第85條第1項內容範圍及第86條禁止方式之拘束。至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資訊,依第85條第3項另設有不受內容範圍限制之規定,與本件戶外看板有別,答題時宜予區辨。
臺中市某醫事檢驗所負責之醫事檢驗師,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指派員工至
附近早餐店家招攬自費肝癌篩檢業務,只收工本耗材費新臺幣100元即可
參加,如民眾有意願參與活動,即預約民眾至醫事檢驗所抽血檢驗,如民
眾不方便至醫事檢驗所抽血檢驗,便派護理人員至民宅為民眾抽血。請依
醫事檢驗師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本案之主管機關為何?(2分)
該醫事檢驗所有可能構成何款違規行為?(4分)
承上題,罰則為何?(4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主管機關:依醫事檢驗師法總則編關於主管機關之規定,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案醫事檢驗所設於臺中市,屬直轄市,故管轄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並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為執行機關;招攬行為地之早餐店雖亦位於臺中市,並不改變管轄權之歸屬。
- (二)可能構成之違規行為:1.醫事檢驗所之設置與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應在核准之地址、項目範圍內執行業務,本案未經許可即派員至店外招攬,可能構成未經許可執行業務或逾越核准範圍;2.以「只收工本耗材費100元」之低價、主動至店家招攬自費肝癌篩檢,屬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3.檢驗業務原則上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自費篩檢須符合預防保健等例外情形;4.派護理人員至民宅抽血,涉採檢場所、感染管制與人員資格之限制。
- (四)程序與建議:主管機關應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作成附理由之行政處分,並教示救濟途徑;業者如有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另本案涉及自費檢驗招攬與到宅採檢,宜一併查明有無違反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傳染病防治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規定,以避免以低價促銷方式排擠正規檢驗品質。
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醫事檢驗師每六年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時,應接受那些方面之繼續教育
課程?(4分)
承上題,其積分數及相關規定為何?(4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繼續教育之課程範疇: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醫事檢驗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分為四大類:1.專業課程;2.專業品質;3.專業倫理;4.專業相關法規。上開課程須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師公會、學會、教學醫院或相關專業機構辦理,並依規定核給積分,作為執業執照更新之依據。
- (二)積分數:每六年合計應達120點以上。其中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三類合計至少應達24點,且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24點者,以24點計,其餘點數由專業課程充抵。此一設計在於避免醫事人員偏重技術課程,而忽略倫理、法規與品質素養,並回應醫療職場之新興風險。
- (三)相關規定:1.積分採認以實際出席、簽到退及測驗合格為準,網路學習與通訊課程之採認有一定比例或點數上限;2.擔任教學、發表論文、參加國際會議或參與政府委託專案,得依規定折算或抵免積分;3.執業執照更新應於期限內檢具積分證明文件向原發照機關申請,未完成者不得繼續執業;4.於偏遠、離島地區執業者,得依規定放寬或採計在地辦理之課程。
- (四)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未於期限內完成繼續教育或未申請更新執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得依醫事檢驗師法處以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故醫事檢驗師宜建立個人學習紀錄,逐年分散取得積分,避免集中於期限屆滿前補足,並優先選擇與自身檢驗專業及品質管理相關之課程。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為防止人類免
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依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
知那5類的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詢與檢查?
(1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目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係著眼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之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以降低傳染力並避免感染者在不知情下持續傳播。主管機關透過接觸者追蹤(partner notification)機制,主動通知可能暴露者至指定醫事機構接受諮詢與檢查,屬兼含給付行政與防疫目的之措施。
- (二)應通知之五類人員:依條文所列,可歸納為:1.感染者之配偶或性伴侶;2.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未經防護之性行為)者;3.感染者所生或與其共同生活之子女;4.曾接受感染者捐贈之器官、組織、體液或血液者;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接受檢查必要之接觸者,例如共用針具之藥癮者、因業務遭感染者血液噴濺之醫事人員。
- (三)執行方式:通知宜以書面為之,載明檢查地點、時間、項目及保密措施;指定之醫事機構應提供檢前諮詢、檢驗、檢後諮詢與轉介服務。檢驗結果之告知應嚴格遵守隱私保護與保密義務,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揭露;陽性個案並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通報及轉介至醫療機構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
- (四)界限與救濟:通知並非課予強制檢查義務,受通知者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不得以強制力為之,僅得持續輔導、衛教及再為通知;惟明知感染而隱瞞並與他人為危險性行為或捐血者,另涉同條例之刑責與行政責任。辦理時應注意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不得因其感染狀態而為差別待遇,以兼顧防疫效能與人權保障。
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11條,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
會。而公會成立的法源則依人民團體法第35條:「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
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
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請問醫事檢驗師公會的任務為
何?請列舉至少10項各縣、巿醫事檢驗師公會或全國聯合會組織章程依
法所明列之任務。(1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性質:醫事檢驗師法第11條明定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公會依人民團體法第35條屬職業團體,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各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及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織章程,均依上開法源明列任務,可歸納為學術技術、自律秩序、權益服務三大面向。
- (二)學術與技術面:1.關於醫事檢驗學術之研究與發展事項;2.關於醫事檢驗技術之改進、標準化及檢驗品質提升事項;3.關於繼續教育、在職訓練與專科化訓練之舉辦事項;4.關於醫事檢驗刊物、教材、指引之編印與發行事項;5.關於檢驗品質管制、能力試驗與實驗室認證之協助推行事項。
- (三)自律與秩序面:6.關於會員品德之砥礪及職業倫理、風紀之整飭事項;7.關於會員執業之輔導、業務調查及統計事項;8.關於會員間糾紛之調處事項;9.關於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理及紀律事項;10.關於醫事檢驗師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宣導與協助推行事項。
- (四)權益與服務面:11.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及福利、保險、退休制度之爭取事項;12.關於國內外醫事檢驗團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事項;13.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檢驗業務、公共衛生及防疫事項;14.關於社會公益、義診檢驗與衛生教育之推展事項;15.關於會員聯誼、康樂活動及會員資料建立事項。以上均屬章程常見之明列任務。
某醫事檢驗師於大型醫院經過數年歷練,準備回偏鄉成立醫事檢驗所服
務鄉里,依醫事檢驗師法第19條第4項,所訂之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第2
條,某醫事檢驗師可以提供那些檢驗項目,才能符合法令規定?(1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19條第4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其中第2條就醫事檢驗所得設置之檢驗項目而為規範,並與同法第12條第1項所定醫事檢驗師業務範圍相互對應。開業者僅得在許可之項目範圍內執行業務,逾越者即屬未經許可或逾越核准範圍執行業務。
- (二)得設置之檢驗項目:包括1.臨床生化檢驗;2.臨床血清檢驗;3.臨床血液檢驗;4.臨床微生物檢驗;5.臨床生理檢驗;6.臨床鏡檢;7.臨床免疫檢驗;8.臨床分子生物檢驗;9.臨床毒物檢驗;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申請開業時應於申請書載明擬設置之項目,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 (三)最低應具備之項目與條件:設置標準要求醫事檢驗所至少應設置基本檢驗項目(一般為臨床鏡檢、臨床血液、臨床生化、臨床血清四類),始得申請開業;並須就各該項目具備相對應之儀器設備、試劑、檢體處理與廢棄物清理設施、品質管制與品質保證制度,以及足額之醫事檢驗師人力,始符合法令規定。
- (四)偏鄉開業之實務建議:宜以基本四類為核心,再視地區疾病型態與轉診需求增設臨床免疫或分子生物檢驗;對於超出設備能力之項目(如微生物培養鑑定、毒物分析),應建立轉檢(委外)機制並與醫院實驗室簽訂合約,不得以簡易設備逕行執行。並應落實生物安全、結果品管與個人資料保護,避免因規模較小而鬆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