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7題
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被害人所放棄之法益僅限個人法益,不包括超個人法益 B. 被害人須具有承諾能力,不以成年為限,也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標準 C. 承諾須出於被害人之自由意思,不受強暴、脅迫之影響 D. 承諾可以在行為前表示,也可以在行為後表示
官方答案
- 答案:D. 承諾可以在行為前表示,也可以在行為後表示
解析
得被害人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承諾必須在「行為前」或最遲於「行為時」出具,若於行為完成後始為意思表示,性質上僅屬於民事和解或事後之「宥恕」,並不能溯及阻卻行為時已具備之違法性,故D選項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A正確,承諾僅適用於被害人具處分權之個人專屬法益,國家或社會等超個人法益不得承諾;B、C正確,承諾能力重在實質理解法益損害之認知能力,且須出於真意與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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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