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5題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624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624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對人民身體自由所致之侵害,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B. 人民之自由、權利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受有損害,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C. 因刑事訴訟與軍事審判性質不同,立法者得規定限於依刑事訴訟程序受理案件所致侵害,始得請求國家賠償 D. 軍事審判所致冤獄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官方答案
- 答案:B. 人民之自由、權利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受有損害,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624號處理軍事審判冤獄能否請求賠償的問題。大法官指出,人民的身體自由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受侵害時,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軍事審判本質上仍屬刑事審判的一環,修正前冤獄賠償法卻把軍事審判案件排除在外,形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4條國家賠償意旨不符,故 B 正確。A 稱一律不得請求,與解釋意旨相反;C 認為立法者得僅限於依刑事訴訟程序受理的案件,忽略軍事審判同屬刑事審判,該差別待遇缺乏正當理由;D 稱可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也不是該號解釋的結論,解釋是要求檢討冤獄賠償法制,使軍事審判冤獄同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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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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