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英文)

第4題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 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115 年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 隨即返回僑居地。…

題目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 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115 年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 隨即返回僑居地。然至115 年底時,家人希望某甲再重新申請回臺就學。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是否應核准其請求? 請試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適用法規與爭點:本案應適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爭點在於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自願退學並返回僑居地,得否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以及主管機關是否「應」核准。依該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 二、要件分析:上開規定須具備三項要件:其一,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其二,係「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其三,不屬於經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之消極情形。符合者得重新申請,且以一次為限,立法意旨在給予非可歸責於僑生之就學挫折再次機會。
  • 三、本案涵攝:某甲於114年9月來臺就讀,115年3月因家庭經濟變故主動辦理自願退學並返僑居地,在臺停留約六個月,未滿二年;其退學原因為家庭經濟變故,並非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亦非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且此次為第一次重新申請。從而,本案原則上符合第二條第三項得重新申請之要件。
  • 四、程序與其他要件:符合上開要件僅取得「重新申請」之資格,仍須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於招生期間檢具入學申請表、學歷及成績證明、僑居地居留證件等,經駐外館處或僑務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核驗,由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僑生身分後,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依志願、成績及名額核定分發;並須重新認定其連續居留海外期間是否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 五、結論:本案甲係自願退學返僑居地,非屬消極資格情形,且在臺停留未滿二年、為第一次重新申請,主管機關原則上應予核准其重新申請,不得僅以曾退學為由拒絕;惟核准後仍須經身分審查與海外聯招會分發,并非當然錄取。若查明其退學具操行、學業或違法情節,或僑生身分、連續居留期間不符,則應不予核准。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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