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英文)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僑務委員會將民國115 年訂為「僑教AI 行動年」,請說明此項僑教政策
之目的與內容。(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緣起與目的:生成式AI(Generative AI)與大數據快速進入教育現場,僑務委員會將民國115年訂為「僑教AI行動年」,目的在協助海外僑校(團)及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TCML)數位轉型,提升僑校教師AI素養與教學效能,並以臺灣正體字華語文及AI教育實力形塑國際品牌,深化僑界與臺灣的連結。
- 二、師資增能措施:辦理AI基礎概念、生成式AI運作原理、AI素養與倫理、Prompt(提示詞)設計與優化等線上講座及海外巡迴研習,培訓種子教師;課程採分區、分齡設計,兼顧成人與兒少華語教學需求,並透過實作演練、教案發表與社群交流,擴大培訓擴散效果。
- 三、教材與課程開發:輔導教師運用AI生成教材、教案、圖文、影音及評量題庫,搭配僑委會編纂之《來!學華語》等正體字教材;建置數位素材共享平臺,開發文化融入課程與情境式教材,並就AI生成內容進行事實查核與語言潤飾,確保教材品質與臺灣主體性。
- 四、教學應用與學習支持:將AI定位為備課助教、教材生成器與靈感加速器,運用於差異化學習、口語練習、即時回饋及文化體驗課程;結合僑教中心、TCML與雲端學習資源,辦理AI應用競賽、成果觀摩與教學案例分享,促進海外教學現場落地應用。
- 五、配套與限制:訂定AI倫理、著作權、資料隱私及偏誤風險規範,避免過度依賴與數位落差;以經費補助、績效指標與滾動檢討確保政策成效,並建議強化偏遠地區網路設備、建立教師認證機制,使AI成為輔助而非取代教師專業的工具。
我政府近年於歐美等地區積極協助僑校(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
心(TCML)」,請依TCML 相關設置與營運原則,說明其在招收對象、
教材選用、教學方式上有何具體措施?(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定位與設置原則:TCML係僑務委員會結合美國、歐洲等地僑教體系,遴選辦學優良之僑校(團)或與主流學校、文教機構合作設置,採品牌識別、品質管理與在地化營運,目的在推廣具臺灣特色之華語文教學,擴大我國語言與文化軟實力。
- 二、招收對象:以當地年滿十八歲、母語非華語之成人為主要對象,並得招收華裔青年、大學生、上班族及主流學校學生;依當地需求開設初級至進階班、商務華語班、文化專班及兒童班,並透過社區說明會、網路行銷、與學區或大學合作等方式招生,兼顧主流社會與僑界需求。
- 三、教材選用:優先採用僑委會編纂或認可之教材,如《來!學華語》(Let's Learn Mandarin)、《學華語向前走》等,採正體字編排,並視地區需要並列注音符號與漢語拼音;文化教材、數位教材及自編補充教材須經報核或備查,避免簡體字及政治爭議內容,確保教材一致性與臺灣特色。
- 四、教學方式:採分級教學,對應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及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等級;以小班制、沉浸式全華語教學、任務導向與情境教學為主,結合文化體驗、線上線下混成學習、定期評量及檢定輔導,提升學習動機與成效。
- 五、營運品質與精進:授課教師應參加僑委會師資培訓並具華語教學專業,中心須維持場地安全、收費合理、財務透明,並按年回報招生與教學成果,接受訪視評鑑;面對師資流動、教材在地化及國際華語市場競爭,建議建立教師認證、強化數位行銷並爭取主流學分採認。
「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保證」之具體措施及其背後之經濟戰略效益為何?
請說明之。(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措施背景與適用對象:為鼓勵在臺畢業僑生留臺創業、緩解少子化下的人力缺口,僑務委員會推動「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保證」相關措施,適用對象為在臺取得學位、具創業意願並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畢業僑生,協助其突破無擔保品、信用紀錄不足之融資障礙。
- 二、信用保證機制:由僑委會提撥保證專款,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並與承貸金融機構合作;依相關要點提供一定成數之保證,降低銀行授信風險,貸款用途以創業週轉金、設備購置、店面裝潢及營運資金為限,保證成數、額度、利率與寬限期依當年度要點及銀行授信規定辦理。
- 三、創業輔導與配套:除融資保證外,搭配創業課程、顧問諮詢、育成中心輔導、商機媒合及僑臺商網絡連結,協助僑生撰寫營運計畫、建立財務管理能力;並透過還款寬限期與分期攤還設計,減輕創業初期資金壓力,提高貸款使用效率與還款正常率。
- 四、經濟戰略效益:本措施兼具留才攬才與創造就業效果,可補充我國勞動力、擴大稅基、促進產業創新與地方經濟;並以僑生母國人脈鏈結新南向及僑臺商市場,協助臺灣企業拓展海外通路,形成「留臺創業、連結僑界、布局國際」之戰略效益。
- 五、限制與建議:創業風險高、僑生信用資料不足及語言文化差異,可能影響核貸與經營成效;建議強化貸後輔導、建立風險分攤與退場機制,並與教育部、經濟部及地方政府創業資源整合,避免重複補助並提升政策綜效。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
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115 年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
隨即返回僑居地。然至115 年底時,家人希望某甲再重新申請回臺就學。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是否應核准其請求?
請試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適用法規與爭點:本案應適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爭點在於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自願退學並返回僑居地,得否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以及主管機關是否「應」核准。依該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 二、要件分析:上開規定須具備三項要件:其一,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其二,係「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其三,不屬於經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之消極情形。符合者得重新申請,且以一次為限,立法意旨在給予非可歸責於僑生之就學挫折再次機會。
- 三、本案涵攝:某甲於114年9月來臺就讀,115年3月因家庭經濟變故主動辦理自願退學並返僑居地,在臺停留約六個月,未滿二年;其退學原因為家庭經濟變故,並非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亦非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且此次為第一次重新申請。從而,本案原則上符合第二條第三項得重新申請之要件。
- 四、程序與其他要件:符合上開要件僅取得「重新申請」之資格,仍須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於招生期間檢具入學申請表、學歷及成績證明、僑居地居留證件等,經駐外館處或僑務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核驗,由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僑生身分後,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依志願、成績及名額核定分發;並須重新認定其連續居留海外期間是否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 五、結論:本案甲係自願退學返僑居地,非屬消極資格情形,且在臺停留未滿二年、為第一次重新申請,主管機關原則上應予核准其重新申請,不得僅以曾退學為由拒絕;惟核准後仍須經身分審查與海外聯招會分發,并非當然錄取。若查明其退學具操行、學業或違法情節,或僑生身分、連續居留期間不符,則應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