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法文)

第4題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 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115 年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 隨即返回僑居地。…

題目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 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115 年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 隨即返回僑居地。然至115 年底時,家人希望某甲再重新申請回臺就學。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是否應核准其請求? 請試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整理:本題涉及僑生經海外聯合分發入學後「自願退學」,可否於短期內重新申請回臺就學,以及主管機關有無核准之義務。關鍵在於區分「休學」與「退學」之法律效果,並檢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有關再申請之身分、次數與間隔期間等限制。
  • 二、適用法規與要件:依該辦法,僑生回國就學以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為原則,申請人須具僑居地身分,並符合學歷、年齡等要件;入學後休學者,得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復學;自願退學者則喪失原學籍,須重新申請分發或循轉學途徑,且再申請通常受次數(如以一次為限)與間隔期間(如須屆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 三、本案涵攝:某甲於114年9月入學、115年3月自願退學並返僑居地,至115年底再提出申請,距退學約九個月;若未達辦法所定間隔期間,或已逾再申請次數上限,主管機關即無核准之義務,應為不受理或駁回,並告知其待期間屆滿後再行申請,方符程序正義與信賴保護。
  • 四、例外與裁量:若某甲退學係因家庭重大變故並能提出證明,或辦法另有「特殊情形專案處理」之規定,主管機關得本於裁量予以審酌;惟裁量仍受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拘束,不得創設法定外之權利,亦不得因個案關說而為差別待遇。故核准與否並非當然,須視其是否實質符合再申請要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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