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法文)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法文)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僑務委員會將民國115 年訂為「僑教AI 行動年」,請說明此項僑教政策 之目的與內容。(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背景與目的:僑務委員會將民國115年定位為「僑教AI行動年」,主要是為了因應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快速發展,以及海外僑校普遍面臨師資不足、教材更新不易與數位落差等問題。這項政策的目的在於以AI工具提升僑教的教學效能與學習動機,培育僑界子弟的AI素養與數位公民能力,並結合「臺灣華語文」與科技優勢,強化我國在國際華語文市場的品牌辨識度,同時厚植海外友臺力量。
  • 二、師資培力與種子教師:政策內容以「先培師、再教生」為主軸,辦理海外僑校教師AI增能工作坊,以及線上同步與非同步課程,培訓AI種子教師並建立區域種子教師網絡。課程涵蓋AI備課、教材生成、語音評測、學習數據分析與AI倫理(AI ethics),並鼓勵教師回校辦理二次培訓,形成擴散效果,避免政策只停留在中央層級。
  • 三、教材與課程開發:結合僑委會既有正體字華語教材(如《學華語向前走》),開發AI輔助自學教材、情境對話與文化導覽素材,建置分級學習路徑;同時鼓勵僑校開設AI素養、程式思維與媒體識讀課程,使華語文學習與科技應用相互結合,並強調AI是輔助工具而非取代教師,以免流於翻譯或代寫。
  • 四、數位基礎與平臺:補助僑校充實網路頻寬、載具與數位教學設備,縮減城鄉與區域數位落差;擴充雲端學習平臺與AI學習助理,提供口說練習、發音矯正與即時回饋;並以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TCML)為節點,串連線上線下混合學習(blended learning)網絡,使資源可跨僑校共享。
  • 五、鏈結與評估:與國內大學華語文教學系所、AI產業及僑界企業合作,辦理AI應用競賽、夏令營與成果觀摩;並以課程開設數、教師培訓人次、學生學習成效與滿意度等指標滾動檢討。須提醒的是,各項細部執行項目與補助額度仍應以僑委會當年度公告為準,本題係就政策方向所作之推論整理,不宜逕稱為官方方案。

第2題

我政府近年於歐美等地區積極協助僑校(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 心(TCML)」,請依TCML 相關設置與營運原則,說明其在招收對象、 教材選用、教學方式上有何具體措施?(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定位與設置原則:TCML(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Taiwan Center for Mandarin Learning)是我國僑委會在海外面向主流社會推廣華語文的重要品牌,其運作方式為「僑校(團)提出申請、僑委會審核、掛牌營運、年度考評」。設置原則包括在地化、正體字優先、品質一致、資源共享與永續經營,並須具備合格師資、固定教學場地、招生計畫與財務規劃。
  • 二、招收對象:以僑居地主流社會人士為主要招生對象,包括主流學校在學學生、社區成人學習者、企業員工、新住民及華裔子弟;依華語能力分級開班,並對應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與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之A1至C2等級。並與當地學校合作開設選修課、學分班或課後班,以擴大觸及非華語背景學習者,跳脫同鄉子弟圈。
  • 三、教材選用:以僑委會編製之正體字教材為主,如《學華語向前走》、《五百字說華語》、《來!學華語》等,採正體字與注音符號並列,輔以漢語拼音,兼顧傳統與實用;另得依當地需求補充文化、商務、觀光等主題教材或雙語對照版本。改編或自編教材須符合著作權規定並報僑委會備查,以確保教材品質與臺灣文化主體性。
  • 四、教學方式:採溝通式教學法(Communicative Language Teaching, CLT)與任務導向教學(Task-Based Language Teaching, TBLT),強調情境會話與真實語用;搭配小班制、沉浸式文化體驗(如茶藝、書法、節慶活動)、數位科技輔助與混合式學習,並輔導學員報考TOCFL,形成「學習—檢定—應用」的完整鏈結,提高學習誘因與證照價值。
  • 五、師資與營運考核:教師須具華語文教學專業並完成僑委會師資培訓,定期參與教材教法研習;營運上須提報招生情形、經費執行與成果資料,接受訪視評鑑,作為續約與補助之依據。此種「品牌授權+品質控管」機制,可避免各僑校各行其是,維持TCML整體識別與教學水準,並作為我國華語文輸出的重要通路。

第3題

「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保證」之具體措施及其背後之經濟戰略效益為何? 請說明之。(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措施內容:僑務委員會為鼓勵畢業僑生留臺發展,結合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辦理「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信用保證」,由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承辦銀行提供融資,協助僑生取得創業啟動資金。其設計在於以政府保證分攤銀行風險,解決僑生因無本地信用紀錄、無不動產擔保及保證人不足所生之融資困難。
  • 二、申請條件與流程:申請人須為經核准在臺就學之畢業僑生,具創業構想或已設立事業,檢附創業計畫書、營業登記、還款來源說明等文件,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徵信後移送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核給保證,並設有貸後管理與輔導機制。保證成數、額度上限、利率與手續費等,依當年度要點及基金規定辦理。
  • 三、戰略效益之一—人才留用:以信用保證取代一次性補助,可將僑生由「階段性留學生」轉化為「創業者、就業者與納稅人」,延長其在臺停留與貢獻期間,緩解少子化與高齡化下之人力缺口,形成人才紅利(talent dividend),並提高高等教育投資之回收效益。
  • 四、戰略效益之二—產業與國際鏈結:僑生熟悉僑居地語言、市場與人脈,其創業可成為臺灣中小企業拓展東南亞、歐美市場之橋樑,帶動跨境電商、餐飲、文創與科技服務輸出;同時透過僑界網絡形成經貿與外交的「以小搏大」綜效,擴大臺灣的實質國際能見度與友臺基礎。

第4題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 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115 年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 隨即返回僑居地。然至115 年底時,家人希望某甲再重新申請回臺就學。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是否應核准其請求? 請試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整理:本題涉及僑生經海外聯合分發入學後「自願退學」,可否於短期內重新申請回臺就學,以及主管機關有無核准之義務。關鍵在於區分「休學」與「退學」之法律效果,並檢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有關再申請之身分、次數與間隔期間等限制。
  • 二、適用法規與要件:依該辦法,僑生回國就學以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為原則,申請人須具僑居地身分,並符合學歷、年齡等要件;入學後休學者,得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復學;自願退學者則喪失原學籍,須重新申請分發或循轉學途徑,且再申請通常受次數(如以一次為限)與間隔期間(如須屆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 三、本案涵攝:某甲於114年9月入學、115年3月自願退學並返僑居地,至115年底再提出申請,距退學約九個月;若未達辦法所定間隔期間,或已逾再申請次數上限,主管機關即無核准之義務,應為不受理或駁回,並告知其待期間屆滿後再行申請,方符程序正義與信賴保護。
  • 四、例外與裁量:若某甲退學係因家庭重大變故並能提出證明,或辦法另有「特殊情形專案處理」之規定,主管機關得本於裁量予以審酌;惟裁量仍受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拘束,不得創設法定外之權利,亦不得因個案關說而為差別待遇。故核准與否並非當然,須視其是否實質符合再申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