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日文)

第4題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 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115 年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 隨即返回僑居地。…

題目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 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115 年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 隨即返回僑居地。然至115 年底時,家人希望某甲再重新申請回臺就學。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是否應核准其請求? 請試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定性:甲是經海外聯合分發來臺就學的僑生,114年9月入學、115年3月自願退學並返回僑居地,115年底擬再申請回臺就學,涉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所定的僑生資格、分發、退學效果與再申請限制,應依該辦法判斷。
  • 二、自願退學之效果:自願退學是學生主動終止學籍,與休學不同,學生並無保留學籍或復學的權利;退學後在臺居留原因消滅,應依規定離境。原經海外聯招分發的入學許可,也因退學而失其效力,甲不得直接依原分發結果申請復學或轉學續讀。
  • 三、再申請之限制:依該辦法,僑生回國就學以一次為限,並須符合年齡、學歷採認及僑生身分(海外出生、連續居留等)要件。甲已使用一次分發入學機會,且是自願退學,屬於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與因不可歸責事由而休學、退學的情形有別,主管機關原則上不得再予分發。
  • 四、例外與替代途徑:若甲能證明退學是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等特殊情事,得由主管機關就個案審酌是否屬不可歸責;惟縱使獲得例外處理,仍須重新經海外聯招分發,受名額與年級銜接限制,並受一次為限的拘束。甲也可改以一般外國學生身分向國內大學申請入學,不受該辦法限制。
  • 五、結論:就本題情形而言,主管機關於法規上並無核准甲再以僑生身分回國就學的義務,原則上應不予核准;答題時宜先敘明「一次為限」原則與自願退學的效果,再就個案特殊情事、例外審酌及替代途徑權衡說明,結論方屬完整。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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