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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日文)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日文)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僑務委員會將民國115 年訂為「僑教AI 行動年」,請說明此項僑教政策
之目的與內容。(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政策緣起與目的:僑務委員會將115年定為「僑教AI行動年」,是因應生成式AI(Generative AI)快速發展,協助海外僑校(團)縮短數位落差,並結合臺灣資通訊產業優勢,把AI素養導入華語文教學,以提升僑校教學品質與招生競爭力,厚植僑界與臺灣的連結。 二、師資培力:辦理AI種子教師培訓、線上工作坊與教學觀摩,培育僑校教師運用AI備課、生成教材、設計評量與差異化教學之能力;並建立教師專業社群與諮詢輔導機制,使培訓成果由點而面擴散,避免僅止於單次研習。 三、教材與教學:輔導僑校運用AI工具開發情境化、文化導向的數位教材,結合《來!學華語》等既有教材與TOCFL能力指標;推動智慧教學平台、線上課程與混合式學習(blended learning),並辦理AI創意教學競賽與成果發表,形成可複製的教學模式。 四、資源與夥伴:以經費補助、設備充實、平台建置及師資認證等政策工具,結合國內大學華語文中心、科技業者與僑界資源,建立產官學合作網絡;同時強化資料安全、著作權與AI倫理規範,避免過度依賴工具而弱化語言習得的本質。 五、預期效益與限制:本項政策可提升僑校數位治理與教學創新,擴大臺灣華語文品牌能見度,並促進僑生來臺升學;惟僑校資源分布不均、教師數位能力落差及AI生成內容正確性仍有疑慮,宜採分級輔導、成效評估與滾動修正,並追蹤學習成效。
我政府近年於歐美等地區積極協助僑校(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
心(TCML)」,請依TCML 相關設置與營運原則,說明其在招收對象、
教材選用、教學方式上有何具體措施?(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設置原則:TCML(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Taiwan Center for Mandarin Learning)是僑委會為推動華語文教學進入當地主流社會,輔導歐美等地僑校(團)設立的據點。由僑校提出申請,經審查場地、師資、課程與營運計畫後核定補助並掛牌,採在地化、常態化、品牌化營運,並定期接受績效考評。 二、招收對象:以當地主流社會成人為主要對象,涵蓋政府機關、企業、大學、社區人士及非華裔學習者,不限華裔;依華語文能力分級開班,並可與當地學校、商會或政府機關合作辦理企業專班、公務人員班,以擴大生源並深化主流社會對臺灣的認識。 三、教材選用:以僑委會編纂的《來!學華語》(Let's Learn Mandarin Chinese)為主教材,輔以《學華語向前走》等系列;採正體字,並依學習者需求搭配注音符號或漢語拼音;內容對接臺灣華語文能力基準(TBCL)與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自編補充教材須符合在地情境並經審查。 四、教學方式:採溝通式教學法(communicative language teaching)、任務導向與小班制,強調聽說互動與真實情境應用;融入文化體驗(書法、茶藝、剪紙、節慶)與沉浸式活動,並運用數位工具推動線上線下混合教學,延伸學習時數與接觸面。 五、師資與品質確保:優先聘用臺灣華語文教師或受專業訓練的在地教師,辦理師資培訓與教學觀摩;透過課程評鑑、學員回饋與招生績效指標確保品質,並與國內大學華語中心、駐外館處合作辦理文化活動、夏令營與華語文能力測驗,強化TCML品牌辨識度與永續經營。
「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保證」之具體措施及其背後之經濟戰略效益為何?
請說明之。(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措施緣起:為鼓勵優秀僑生畢業後留臺發展,僑委會結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信保基金)與承辦銀行,辦理「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信用保證」,由政府提供保證專款分擔銀行的授信風險,解決僑生缺乏不動產擔保、信用紀錄不足所造成的融資困難。 二、具體內容:由僑委會捐助保證專款,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依規定,最高可達八成),協助僑生取得創業所需的周轉金、設備與店面裝修資金;並訂有貸款額度上限、利率、還款期限及保證手續費優惠。申請人須為在臺畢業僑生、提出創業計畫並經審查核可。 三、配套輔導:結合創業課程、顧問諮詢、育成中心與僑界網絡,提供商業模式、財務規劃、法規稅務與市場行銷輔導;並與地方政府青年創業貸款、國發基金等資源銜接,形成從融資、輔導到市場拓展的一條龍服務,降低創業失敗風險。 四、經濟戰略效益:第一,留才攬才,補充少子化與高齡化下的人力缺口;第二,以創業創造就業,帶動內需與產業創新;第三,連結僑居地的人脈與市場,協助臺商拓展海外通路,深化新南向與全球經貿網絡;第四,厚植親臺力量,提升臺灣的國際影響力。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
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115 年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
隨即返回僑居地。然至115 年底時,家人希望某甲再重新申請回臺就學。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是否應核准其請求?
請試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問題定性:甲是經海外聯合分發來臺就學的僑生,114年9月入學、115年3月自願退學並返回僑居地,115年底擬再申請回臺就學,涉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所定的僑生資格、分發、退學效果與再申請限制,應依該辦法判斷。 二、自願退學之效果:自願退學是學生主動終止學籍,與休學不同,學生並無保留學籍或復學的權利;退學後在臺居留原因消滅,應依規定離境。原經海外聯招分發的入學許可,也因退學而失其效力,甲不得直接依原分發結果申請復學或轉學續讀。 三、再申請之限制:依該辦法,僑生回國就學以一次為限,並須符合年齡、學歷採認及僑生身分(海外出生、連續居留等)要件。甲已使用一次分發入學機會,且是自願退學,屬於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與因不可歸責事由而休學、退學的情形有別,主管機關原則上不得再予分發。 四、例外與替代途徑:若甲能證明退學是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等特殊情事,得由主管機關就個案審酌是否屬不可歸責;惟縱使獲得例外處理,仍須重新經海外聯招分發,受名額與年級銜接限制,並受一次為限的拘束。甲也可改以一般外國學生身分向國內大學申請入學,不受該辦法限制。 五、結論:就本題情形而言,主管機關於法規上並無核准甲再以僑生身分回國就學的義務,原則上應不予核准;答題時宜先敘明「一次為限」原則與自願退學的效果,再就個案特殊情事、例外審酌及替代途徑權衡說明,結論方屬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