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第4題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 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115 年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 隨即返回僑居地。…

題目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 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115 年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 隨即返回僑居地。然至115 年底時,家人希望某甲再重新申請回臺就學。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是否應核准其請求? 請試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定性與適用規範:本題涉及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自願退學,得否重新申請回國就學,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3項判斷,並配合第3條(僑生身分)、第6條至第8條(申請與分發程序)及第23條(僑生身分中止與恢復)綜合適用。該項係「重新申請」之特別規定,須同時檢視停留期間、退學原因、次數限制及身分要件。
  • 二、要件分析(停留期間與退學原因):甲於114年9月來臺、115年3月退學返僑居地,在國內停留約6個月,未滿2年,符合「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之要件;其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主動辦理自願退學,屬「因故退學」,並非因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而遭退學,故不受但書排除。
  • 三、要件分析(次數與身分):本辦法明定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甲為首次重新申請,尚在限額之內;又其退學後未繼續就學,依第23條僑生身分雖告中止,但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即行恢復,不影響其申請資格。惟仍須重新符合僑生身分認定,即海外連續居留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 四、程序與結論:甲應於招生期間檢具入學申請表、學歷證明與成績單、僑居地居留證件、志願序等,向駐外館處或僑委會指定單位申請,經僑務主管機關審查身分後轉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核定分發。結論上,主管機關不得僅以其曾自願退學為由拒絕,應予受理;其既符合上開要件,原則上應予核准重新申請,惟分發學校仍依志願、成績及名額決定,不當然回復原校原系。
  • 五、附帶提醒:115年底提出時,若已逾當年度招生簡章所定申請期間,應於次一學年度招生期間辦理;且重新申請僅限一次,日後若再有退學即不得再依本項申請。另如擬就讀醫學、牙醫、中醫學系,連續居留年限須8年以上,應另行檢視其居留事實是否仍符合規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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