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僑務委員會將民國115 年訂為「僑教AI 行動年」,請說明此項僑教政策 之目的與內容。(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背景與定位:僑務委員會將民國115年(2026年)定調為「僑教AI行動年」,係延續COVID-19疫情期間僑教數位化的成果,並回應生成式AI(Generative AI)對華語教學的衝擊。其定位並非單一年度活動,而是以「科技導入、人才培育、資源整合」為軸的僑教智慧轉型工程,目的在協助海外僑校與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TCML)突破師資與教材資源的限制。
  • 二、政策目的:官方揭示以「強化教師專業、創造多元教材、協助校務行政」為三大課題。具體包括:提升僑校教師AI素養與備課效能;運用AI開發客製化、多語化的華語文教材與評量工具;協助僑校以AI處理招生宣傳、學籍與行政管理,降低營運成本,進而形塑臺灣華語文數位教學的國際品牌,引領海外僑教邁向智慧轉型。
  • 三、具體內容(人才培訓):採系統性推動海外僑教AI人才培訓,全年度實體與線上研習均大量納入AI主題;「海外數位華語文推廣計畫」以「AI導入華語文教學」為主軸,分美加東、美加西、美中南暨中南美、菲律賓暨大洋洲、歐非、亞洲等組開課,每班8堂、12小時,內容涵蓋Prompt設計、AI素養與倫理、備課與評量應用,預期培訓逾1,500人次。
  • 四、具體內容(資源平臺):於「全球華文網」建置一站式「AI教學專區」,整合「AI教學師培影音」、「AI工具介紹」與「AI教學專題」三大單元;並推出「華語教學專題資源庫」,以「下載即用」提供教師手冊、上課教材與補充教材,附AI生成工具自編教材指引,並搭配《來!學華語》等自編教材開發數位應用與教案。
  • 五、評析與建議:本政策有助縮短海外僑校數位落差、擴大正體華語文能見度,並與「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相互支撐。惟應注意AI生成內容的正確性與文化詮釋風險,宜建立教材審查與AI倫理規範;偏鄉或小型僑校網路設備不足,宜搭配離線資源與種子教師制度,並以學習成效而非場次人次作為績效指標。

第2題

我政府近年於歐美等地區積極協助僑校(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 心(TCML)」,請依TCML 相關設置與營運原則,說明其在招收對象、 教材選用、教學方式上有何具體措施?(3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定位與法制基礎:TCML(Taiwan Center for Mandarin Learning,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係僑務委員會自2021年起配合「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及「臺美教育倡議」推動,輔導海外僑校(團)設置,並依《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要點》辦理申請、簽約與評鑑,目的在建立推廣正體華語文及臺灣多元文化的據點。設置條件包含組織健全、具教學場地設備與師資,以及招收主流人士開課的能力。
  • 二、招收對象:以18歲以上(含)成人為主要招生對象,並以拓展「主流人士」為重點,包括當地政府官員、學區主管、教授、工程師、企業員工及華語家庭成員等,族裔背景多元。此與傳統僑校以華裔子弟為主不同,係以社區成人終身學習為市場;並透過招生推廣活動及在地語言社群媒體(Facebook、X、Instagram、官網)行銷,結合僑教中心文化活動擴大生源。
  • 三、教材選用:以僑委會自編教材為主,如《來!學華語》(成人第二語言教材,A1至B1,含多語版本)、《學華語向前走》、《五百字學華語》等,並以正體字教學為主,原則上供應學生每人每學期一冊。若使用補充教材,不得採用簡化字教材;並須協助推廣僑委會教材、協導學生報考我國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華測)。
  • 四、教學方式:以實體教學為主、線上為輔,並於計畫中填報實體與線上時數占比;每期原則上3個月、每週3小時、每期36小時。採小班制、以學生需求為導向的情境式與溝通式教學,強調生活與職場對話應用,並融入臺灣文化課程(節慶、美食、布袋戲、歌仔戲等)與文化手作體驗;師資須熟悉正體字華語文及臺灣文化教學,由僑委會與僑校(團)共同商議後聘僱。
  • 五、配套措施與限制:僑委會提供教材供應、經費補助(開辦費上限3萬美元、營運費每年上限2.2萬美元、教師鐘點費每小時50至60美元)、師資培訓與認證、經營管理培訓、績效評鑑及績優補助,並以年度執行報告與評鑑結果作為次年度續設置的依據。限制在於經費以自籌為原則、補助有限,部分地區合格正體字師資不足,宜強化種子師資培育與教材本地化。

第3題

「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保證」之具體措施及其背後之經濟戰略效益為何? 請說明之。(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背景與依據:依《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辦理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專案信用保證要點》(2016年3月29日董事會通過),由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來臺就學的畢業僑生留臺創業時取得金融機構融資,以配合僑委會留臺創業政策及「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計畫」,屬於「留才」政策中的融資政策工具。
  • 二、保證對象與條件:須為設立於我國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且成立未超過5年;負責人為經僑委會認證之來臺就讀大專校院畢業僑生,年滿25歲至45歲並取得在臺居留證;負責人及具僑生資格之股東持股或出資合計超過50%;負責人最近3年內須修習創業輔導課程至少40小時或取得4學分證明。
  • 三、具體措施:授信用途為營運所需之資本支出及營業週轉;額度為資本支出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週轉金最高200萬元;保證成數按風險金額級距計算,300萬元以內最高8成,超過1,000萬元最高6成,非捐助金融機構再減1成;由簽約金融機構受理並徵信後送基金審查、簽發保證書,利率由市場決定,並設有代位清償機制。
  • 四、經濟戰略效益:其一為留才,使僑生由「階段性留學」轉為「定居、就業、創業」,補充中小企業與新創人力;其二以信用保證替代擔保品,降低銀行放款風險與僑生融資門檻,矯正資訊不對稱;其三連結僑生母國人脈,形成僑臺商經貿網絡與海外布局橋樑;其四創造就業與稅收,以創業帶動技術與市場拓展。
  • 五、限制與建議:創業失敗風險高,40小時課程門檻對初入職場者不易達成,保證額度對資本密集產業仍屬有限。建議強化創業輔導與陪伴機制、放寬課程採認管道、結合大學育成中心與地方創生資源,並與就業金卡、永久居留等制度銜接,以提高僑生留臺意願與政策實效。

第4題

僑生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9 月經海外聯合分發方式來臺就讀某大學, 後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於115 年3 月主動向學校辦理「自願退學」,並 隨即返回僑居地。然至115 年底時,家人希望某甲再重新申請回臺就學。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是否應核准其請求? 請試述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問題定性與適用規範:本題涉及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自願退學,得否重新申請回國就學,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3項判斷,並配合第3條(僑生身分)、第6條至第8條(申請與分發程序)及第23條(僑生身分中止與恢復)綜合適用。該項係「重新申請」之特別規定,須同時檢視停留期間、退學原因、次數限制及身分要件。
  • 二、要件分析(停留期間與退學原因):甲於114年9月來臺、115年3月退學返僑居地,在國內停留約6個月,未滿2年,符合「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之要件;其因家庭經濟突遭變故主動辦理自願退學,屬「因故退學」,並非因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而遭退學,故不受但書排除。
  • 三、要件分析(次數與身分):本辦法明定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甲為首次重新申請,尚在限額之內;又其退學後未繼續就學,依第23條僑生身分雖告中止,但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即行恢復,不影響其申請資格。惟仍須重新符合僑生身分認定,即海外連續居留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 四、程序與結論:甲應於招生期間檢具入學申請表、學歷證明與成績單、僑居地居留證件、志願序等,向駐外館處或僑委會指定單位申請,經僑務主管機關審查身分後轉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核定分發。結論上,主管機關不得僅以其曾自願退學為由拒絕,應予受理;其既符合上開要件,原則上應予核准重新申請,惟分發學校仍依志願、成績及名額決定,不當然回復原校原系。
  • 五、附帶提醒:115年底提出時,若已逾當年度招生簡章所定申請期間,應於次一學年度招生期間辦理;且重新申請僅限一次,日後若再有退學即不得再依本項申請。另如擬就讀醫學、牙醫、中醫學系,連續居留年限須8年以上,應另行檢視其居留事實是否仍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