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檔案管理 檔案應用服務

第2題

請說明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時,如何適用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 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25 分)

題目

請說明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時,如何適用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 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適用架構與判斷順序:民眾申請應用檔案,首應判斷其是否為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若是,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卷宗閱覽;若非,則視申請客體是否為「檔案」。屬檔案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但書,優先適用《檔案法》;非屬檔案之政府資訊,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者,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檢核。
  • 二、檔案法之適用:機關應依《檔案法》第17條受理以書面敘明理由之申請,於指定處所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依第18條審查是否具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資料、人事及薪資資料、依法令或契約負保密義務、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等得拒絕事由。拒絕時應依第19條敘明理由,收費依第20條及相關辦法辦理。
  •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申請之資訊非屬檔案,或檔案法未規定者,依該法第9條以書面申請提供,機關原則上應於15日內為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5日;涉及第18條各款豁免情形者得限制公開,並依第11條通知第三人、依第13條為適當之區隔或遮蔽,作成「部分提供」之處分,而非逕予全數拒絕。
  • 四、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得依第46條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機關除有該條第2項所定涉及國家機密、職業秘密、營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妨害公務執行等情形外,不得拒絕;第44條並揭示資訊公開原則。此屬程序權保障,與檔案法之一般應用不同,實務上須辨明申請人地位與程序階段。
  •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與綜合處理:檔案含個人資料時,應依該法第5條比例原則及第16條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例外(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學術研究且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等)審酌,並依第3條保障當事人查詢、閱覽、更正之權利。實務宜採分離原則,遮蔽第三人個資後提供,並於處分書敘明理由及救濟教示,以兼顧開放與隱私。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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