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1題
依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退還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題目
依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退還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A.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於2 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 B.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於2 年內另行購買自營工廠用地,但在3 年後轉作其他用途 C. 公共設施保留地出售後於2 年內另行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 D. 自營店面用地出售後於2 年內另行購買自營店面用地,且5 年內未變更用途
官方答案
- 答案:A.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於2 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
解析
本題考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依土地稅法第37條(原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且5年內不得移轉或供營業、出租。A選項符合上開要件,得申請退還。B自營工廠用地非自用住宅,且3年後轉作他用違反5年限制;C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本屬免徵土地增值稅,無稅可退;D自營店面屬營業用,不符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要件。故答案為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