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前述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B. 納稅義務人違反租稅法律規定而應處以行為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負責審理
C. 納稅義務人如經核定補繳稅捐且為罰鍰處分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罰鍰與補稅之限繳日期一致
D.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但免罰之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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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A. 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前述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依本法或稅法應處罰鍰的行為,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但其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是由「財政部」定之,不是行政院,故A錯誤。B所稱行為罰由主管稽徵機關審理、C所稱補稅與罰鍰的限繳日期應一致,均符合現行法制;D即同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
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家人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在一定額度內不得加以課稅
B. 財政部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減免稅捐、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以彰顯租稅法律主義
C. 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係為彰顯憲法之平等精神
D.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成本效益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參考解答
- 答案:C. 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係為彰顯憲法之平等精神
解析:本題測驗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重要內涵。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規定:「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此為量能課稅原則與租稅平等原則之明文,旨在落實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故 C 敘述正確。A 錯誤,依同法第4條第1項,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該保障屬於憲法生存權之實質體現,非在一定額度內方予保障;B 錯誤,依同法第3條第2項,主管機關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稅捐負擔或「減免稅捐」;D 錯誤,依同法第14條第1項,推計課稅係為符合客觀真實,維護租稅公平,而非為「維護成本效益原則」。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那些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①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②經濟弱勢者 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④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⑤景氣低迷、經營虧損
A. ①②③④
B. ②④
C. ①③
D. 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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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得申請延期繳納之情形為: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第1款);②納稅義務人死亡、逃亡或因重大疾病住院(第2款);③因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第3款);④經濟弱勢者(第4款)。故僅②④符合。①財務困難非法定事由;③查獲補徵非延期事由;⑤景氣低迷非法定事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部門代表不得超過多少比例?
A. 1/2
B. 1/3
C. 1/4
D. 2/3
參考解答
解析: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為研擬財稅政策、提供法律諮詢及監督權利保護之落實,財政部應設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同條第2項明定,諮詢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以財政部首長為主任委員;委員由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公會、團體或學者專家派(聘)兼之,其中政府部門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此項規定係為確保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之代表性與獨立性,避免行政機關主導諮詢會運作,故正確選項為B。
稅捐稽徵法中關於為課徵稅捐所發各種文書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得向納稅義務人之經理人以為送達
B. 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
C. 為課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D.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應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參考解答
- 答案:D.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應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並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D稱「應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與規定不符;A、B、C均為法條明定之送達方式。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應課徵綜合所得稅?①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 ②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③個人出售民國100 年購買之土地,其土地交易所得 ④個人於網路上拍賣二手衣(非經常性)之收入 ⑤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股權憑證所獲所得
A. ①③⑤
B. ③④
C. ①②
D. ②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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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因繼承取得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受贈人應課其他所得,故②應稅。100年取得土地出售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非經常性拍賣二手衣非營利所得,不課稅;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股權憑證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稅,故⑤應稅。答案為D。
有關房地合一稅2.0 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外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2 年,其稅率為45%
B. 個人提供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於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5 年內之房地,稅率為10%
C.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 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D. 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過半數之國內上市公司營利事業之股份,該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外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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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C.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 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解析:房地合一稅2.0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故C正確。A外國人持有超過2年稅率為35%,非45%;B都更後第一次移轉符合條件者稅率為20%,非10%;D交易上市櫃公司股票不適用房地合一稅,且50%測試以境內房屋土地為限。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捐贈可列支為費用之敘述,何者正確?①對合於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 萬元 ②對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捐贈,金額上限為1,000 萬元 ③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限額為所得額25% ④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沒有限額 ⑤將無人機捐贈與政府之金額不受限制
A. ①②⑤
B. ①③④
C. ①④⑤
D. 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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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①對合於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正確。②對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捐贈,屬一般捐贈,限額為所得額20%,非1,000萬元,錯誤。③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屬教育文化公益捐贈,限額為所得額20%,非25%,錯誤。④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屬政府機關捐贈,不受限額限制,正確。⑤將無人機捐贈與政府屬贈與政府機關使用,不受限額限制,正確。故正確組合為①④⑤。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即可享有盈虧互抵
B. 外國甲公司投資於國內乙公司,甲公司所獲配之股利,計入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C. 國內丙公司與丁公司具有從屬關係,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稽徵機關得依法進行調查
D. 戊銀行對關係人的負債超過業主權益3 倍以上之借款,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國內丙公司與丁公司具有從屬關係,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稽徵機關得依法進行調查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11條:C項正確,關係企業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稽徵機關得依法調查並核定其所得額。A項錯誤: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虧損年度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規定辦理決算申報,始得享有盈虧互抵(所得稅法第39條),非僅經查核簽證即可。B項錯誤:外國公司無國內固定營業場所者,其自國內公司所獲配股利,屬來源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D項錯誤:銀行業對關係人之負債超過業主權益3倍以上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得稅法第36條第1項第15款),題目說法為「超過業主權益3倍以上之借款」,措辭不精確,且銀行業另有專門規定。
若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下列扣除額之適用何者正確?
A. 不適用標準扣除額
B. 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C. 不適用特別扣除額
D. 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可選其一
參考解答
解析: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者,只能適用標準扣除額,不適用列舉扣除額。這項限制在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申報義務,並避免未申報者仍享有須自行舉證的列舉扣除優惠,故B正確。A稱不適用標準扣除額、C稱不適用特別扣除額,都是誤解;D稱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可任選其一,也與未申報者不得列舉扣除的規定不符。
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予居住者下列何項所得時,無須辦理扣繳?
A. 利息所得
B. 執行業務報酬
C. 租賃所得
D. 境內居住個人之股利
參考解答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公司分配給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的股利或盈餘,已不再適用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無須扣繳,故選D。至於利息所得(A)、執行業務報酬(B)及租賃所得(C),均屬同條明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的所得,須辦理扣繳。
依所得稅法規定,備抵呆帳應以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多少限度內酌量估列?
A. 1%
B. 1.5%
C. 2%
D. 3%
參考解答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債權,得在餘額1%限度內酌量估列備抵呆帳,以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呆帳損失,故選A。超過此一限額所估列者不予認列,須於實際發生呆帳時,才得列為損失;1.5%、2%、3%均非本法所定的上限,B、C、D均誤。
甲公司為總機構位於臺北市之公司,其民國114 年度國內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乙公司為甲公司在馬來西亞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1,200 萬元,已納所得稅180 萬元;丙公司則為甲公司在德國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1,000 萬元,已納所得稅250 萬元。請問甲公司之國外已納稅額中實際可扣抵之稅額為多少?
A. 250 萬元
B. 380 萬元
C. 430 萬元
D. 440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國外分支機構已納的所得稅,得在限額內扣抵。全部所得=2,000+1,200+1,000=4,200萬元,稅額=4,200×20%=840萬元;國外所得占全部所得的比例為2,200÷4,200,扣抵限額=840×2,200/4,200=440萬元。國外已納稅額180+250=430萬元,未逾限額440萬元,故可全額扣抵430萬元。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大賣場銷售生鮮雞蛋,屬銷售行為,但適用免稅 ②國內某大學向國外購買學術用之數位資料庫,供教學與研究使用,適用免稅③自國外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按進口貨物課徵5%營業稅 ④營業人出租我國境內土地供他人使用,應課徵5%營業稅 ⑤某國立大學出借場地對外招商委辦餐廳收取租金,適用免稅
A. ①③④
B. ②④⑤
C. ①②④
D. ①②⑤
參考解答
解析:①生鮮雞蛋屬未經加工的農、漁產品,銷售免稅;②學校購進供教學研究使用的國外資料庫勞務,依營業稅法相關免稅規定免徵營業稅;④出租土地不屬「出售之土地」的免稅範圍,營業人出租供他人使用屬銷售勞務,應課5%營業稅,故①、②、④正確。③保稅貨物自國外進入保稅區,不視為進口,不課營業稅;⑤學校出租場地收取租金,非屬教育勞務,不適用免稅。故選C。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進口貨物課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進口之洋酒,應課徵關稅、菸酒稅、貨物稅、營業稅 ②按非加值型課徵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使用者,購進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③國際海運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其銷售額為自境內承載或承運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④餐廳向漁民購進漁獲,經切割、清洗、烹煮後出售,需課徵營業稅
A. ①②③
B. ③④
C. ②③④
D. ①④
參考解答
解析:①進口洋酒應課關稅、菸酒稅及營業稅,酒類已改課菸酒稅而不再課貨物稅,故①誤。②購買國外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限於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加值型)的營業人,且購進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時,非加值型營業人不適用,故②誤。③國際運輸事業自境內承載旅客出境,其銷售額為境內承載或承運的全部票價或運費;④漁獲經切割、清洗、烹煮後已非未經加工的產品,銷售時應課徵營業稅,故③、④正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行為不屬於貨物之銷售?
A. 設立典權
B. 分期付款銷售
C. 貨物交換
D. 法院拍賣貨物
參考解答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貨物之銷售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之行為。典權係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限定物權,其性質為用益物權之設定,並未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故設立典權不屬於貨物之銷售(A正確)。至於B分期付款銷售,僅係付款方式有別,所有權仍移轉,屬銷售;C貨物交換為互易,營業稅法視同銷售;D法院拍賣貨物,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亦視為銷售貨物,拍賣機關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本題答案為A。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A. 購買原物料
B. 購置機器設備
C. 機器設備之修繕費
D. 尾牙禮品
參考解答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下列各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未取得規定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尾牙禮品係營業人購入用於贈送客戶或酬勞員工之貨物,屬前開第3款交際應酬或第4款酬勞員工之性質,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D正確)。反之,A購買原物料、B購置機器設備、C機器設備之修繕費,均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且非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進項稅額得依法扣抵。故答案為D。
依貨物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用作製造外銷品之原料者,得退還原納貨物稅
B. 國產貨物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
C.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按關稅完稅價格加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
D. 應稅貨物用作製造另一免稅貨物之原料者,免徵貨物稅
參考解答
- 答案:D. 應稅貨物用作製造另一免稅貨物之原料者,免徵貨物稅
解析:依貨物稅條例規定,A選項:用作製造外銷品之原料者,得退還原納貨物稅(第12條之1),正確。B選項: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其內含貨物稅額計算(第13條),亦即銷售價格÷(1+稅率),正確。D選項則錯誤:依第8條第1項規定,應稅貨物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方免徵其原料之貨物稅;若用作製造「免稅」貨物之原料,係准予扣除或退還,而非「免徵」。題目將「應稅」誤植為「免稅」,故D為錯誤敘述。本題問何者錯誤,答案為D。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遺囑成立的自益信託,其信託財產應於死亡時計入遺產課稅 ②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岳父母土地,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③受遺贈人捐贈政府之受遺贈土地,免徵遺產稅 ④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兒子繼續耕作的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 ⑤被繼承人死亡前5 年內繼承之財產未納遺產稅者,不計入本次遺產總額課稅
A. 僅①③④
B. 僅①②⑤
C. 僅②③④
D. 僅①④
參考解答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判斷:①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信託),依第5條之1,委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視同遺產計入總額,正確。②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對象限於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之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岳父母非屬此範圍,故②錯誤。③依第16條之1,受遺贈人捐贈政府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正確。④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及第20條之1,繼承或贈與繼承人繼續耕作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免遺產稅),正確。⑤第16條第10款規定「已納」遺產稅之繼承財產始不計入,非「未納」,故⑤錯誤。綜上正確者為①③④,選A。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死亡事實發生前幾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就其境內外財產課遺產稅?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參考解答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區分為經常居住國內與國外者,課稅範圍有境內、境外財產之別。但為防杜規避,同條明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就其境內外財產課徵遺產稅。」亦即脫籍(喪失國籍)若發生於死亡前2年內,仍視同國民,就境內外全部財產課稅,以避免納稅人於臨終前放棄國籍規避遺產稅。故本題答案為B(2年)。
依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退還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A.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於2 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
B.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於2 年內另行購買自營工廠用地,但在3 年後轉作其他用途
C. 公共設施保留地出售後於2 年內另行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
D. 自營店面用地出售後於2 年內另行購買自營店面用地,且5 年內未變更用途
參考解答
- 答案:A.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於2 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
解析:本題考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依土地稅法第37條(原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且5年內不得移轉或供營業、出租。A選項符合上開要件,得申請退還。B自營工廠用地非自用住宅,且3年後轉作他用違反5年限制;C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本屬免徵土地增值稅,無稅可退;D自營店面屬營業用,不符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要件。故答案為A。
有關地價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基本稅率為10‰
B. 公有土地免徵
C. 最高稅率為55‰
D. 現於每年11 月開徵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A正確);累進稅率最高達55‰(C正確);每年徵收一次,於11月1日開徵、11月30日前繳納(D正確)。B選項「公有土地免徵」為錯誤敘述:依同法第6條,公有土地原則上仍按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僅「供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始免徵;非供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如供營業、出租者)仍應課稅。故該選項將例外免徵情形概括為全部免徵,與法不合。本題問何者錯誤,答案為B。
試問房屋及地價之標準價格,於評定後各應每幾年重新評定或重新規定地價?
A. 每2 年;每1 年
B. 每2 年;每2 年
C. 每3 年;每1 年
D. 每3 年;每2 年
參考解答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後,每3年重新評定一次;依平均地權條例,地價每2年重新規定一次,必要時得延長。因此房屋標準價格為3年、地價為2年,選D。本題考的是兩部法規不同週期,勿將房屋稅的3年與地價的2年對調。
有關房屋稅之課徵,依現行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民國(下同)114 年5 月開徵之房屋稅,其課稅之所屬期間為114 年7月1 日至115 年6 月30 日
B. 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其房屋稅之稅率為1.2%
C. 出租房屋供作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稅率下限為3%,上限為5%
D.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 年內未出售者,其房屋稅法定稅率下限為2%、上限為3.6%
參考解答
- 答案:A.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民國(下同)114 年5 月開徵之房屋稅,其課稅之所屬期間為114 年7月1 日至115 年6 月30 日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因此,114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其課稅所屬期間應為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A敘述之課稅期間顯然錯誤。B選項符合自住房屋或公益出租人稅率1.2%之規定;C選項符合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率最低3%最高5%之規定;D選項起造人待銷售住家用房屋2年內之法定稅率為2%至3.6%,均屬正確。
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關於特別稅課、臨時稅課與附加稅課之課徵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三者皆不得超過3 年
B. 三者皆不得超過4 年
C. 特別稅課至多2 年,臨時稅課與附加稅課至多4 年
D. 特別稅課與附加稅課至多4 年,臨時稅課至多2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D. 特別稅課與附加稅課至多4 年,臨時稅課至多2 年
解析: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得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其中特別稅課與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4年,臨時稅課至多2年,屆滿仍須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故選D。A、B誤認三者年限相同,C則將特別稅課與臨時稅課之年限對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