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4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普通地上權之情形?
題目
下列何者不屬於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普通地上權之情形? A. 甲是A 地地上權人,甲死亡後,由乙繼承甲之地上權 B. 甲租用乙所有之A 地建築房屋,甲於契約成立後,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C. 甲於自有A 地上興建B 屋,嗣後僅以A 地為抵押者,於A 地拍賣時,A 地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D. 甲以取得地上權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已登記之A 地,甲主張時效取得A 地地上權
官方答案
- 答案:B. 甲租用乙所有之A 地建築房屋,甲於契約成立後,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解析
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的登記;此種地上權是基於租賃契約此一法律行為並經登記而取得,屬「因法律行為」取得,故為本題答案。A繼承、C依民法第876條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設定的法定地上權、D依時效取得(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都是因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不待當事人另為物權行為,均屬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