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4題

下列何者為法律行為?

題目

下列何者為法律行為? A. 出租人行使終止權 B. 租金之催告 C. 請求履行債務之表示行為 D. 表示願意返還借款

官方答案

  • 答案:A. 出租人行使終止權

解析

法律行為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其內容發生私法上效果之行為。出租人行使終止權,係以單方意思表示消滅租賃契約關係,屬形成權之行使,發生權利變動效果,為法律行為,故A正確。租金之催告、請求履行債務之表示,僅在促請他方履行,屬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不直接發生權利得喪變更;表示願意返還借款亦僅為意願之表達,均非法律行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