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4題
下列何者為法律行為?
題目
下列何者為法律行為? A. 出租人行使終止權 B. 租金之催告 C. 請求履行債務之表示行為 D. 表示願意返還借款
官方答案
- 答案:A. 出租人行使終止權
解析
法律行為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其內容發生私法上效果之行為。出租人行使終止權,係以單方意思表示消滅租賃契約關係,屬形成權之行使,發生權利變動效果,為法律行為,故A正確。租金之催告、請求履行債務之表示,僅在促請他方履行,屬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不直接發生權利得喪變更;表示願意返還借款亦僅為意願之表達,均非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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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