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12題
法院認定甲成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卻科處有期徒刑4 月,最不可能的原因為下列何者?
題目
法院認定甲成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卻科處有期徒刑4 月,最不可能的原因為下列何者? A. 按照刑法第57 條以甲智識程度低而減輕 B. 按照刑法第59 條以甲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而減輕 C. 按照刑法第62 條以甲自首而減輕 D. 按照刑法第25 條以甲行為未遂而減輕
官方答案
- 答案:A. 按照刑法第57 條以甲智識程度低而減輕
解析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法院科處4月有期徒刑,必定有法定或酌定減輕事由。依刑法規定,第59條情狀顯可憫恕(B)、第62條自首(C)、第25條未遂(D)均屬得減輕其刑之法律或裁判減輕事由,依第66條有期徒刑得減輕至二分之一,故可減至4月。而刑法第57條係科刑輕重之審酌事由,智識程度僅為量刑參考情狀,並非法定減輕事由,不得逾越法定最低本刑(6月)而逕行減輕,故A最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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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