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題
有關刑法第240 條和誘罪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不成立和誘罪 B. 和誘未滿16 歲之人,不成立和誘罪 C. 被誘人若無家庭或監督權人存在,仍成立和誘罪 D. 和誘罪之成立,以被誘人行動自由實際已被支配限制為必要
參考解答
- 答案:B. 和誘未滿16 歲之人,不成立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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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法第240 條和誘罪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不成立和誘罪 B. 和誘未滿16 歲之人,不成立和誘罪 C. 被誘人若無家庭或監督權人存在,仍成立和誘罪 D. 和誘罪之成立,以被誘人行動自由實際已被支配限制為必要
有關刑法第17 條之結果加重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結果加重犯之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行為可能造成加重之結果,除須能預見之外,對於加重之結果尚須有預見,始對加重之結果負責 B. 基本犯罪不問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均得成立結果加重犯 C. 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D. 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解析:結果加重犯以故意之基本犯罪加上過失之加重結果為構造,刑法第17條僅要求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不以主觀上實際預見為必要,故A錯誤。基本犯罪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不能成立結果加重犯,B錯誤。傷害致死以傷害罪之基本犯成立為前提,普通傷害未遂不罰,亦不能成立本罪,C錯誤。若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依其主觀犯意可能成立殺人罪或過失致死,D正確。
下列情形之行為人甲,何者不成立犯罪之正犯? A. 16 歲之甲與成年人乙共同進行竊盜 B. 甲唆使4 歲之乙進行竊盜 C. 甲與乙約定好,在乙進行竊盜時,在門外把風,事後分得新臺幣5 萬元之酬勞 D. 14 歲之甲女愛慕成年男子乙,兩人交往後,在甲的慫恿催促下,甲與乙合意性交
解析: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A選項中,甲16歲,已有責任能力,與乙共同竊盜,成立共同正犯;B選項中,乙只有4歲,沒有責任能力,甲利用乙去竊盜,成立間接正犯;C選項中,甲負責把風並分得酬勞,屬於共同正犯。D選項中,甲女14歲,是性交犯罪的保護對象,她的慫恿只是被害人一方的促發行為,不成立教唆犯,也不是正犯;乙則成立刑法第227條之罪。因此選D。
甲持刀行搶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乙及顧客丙,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強盜殺人罪中的強盜罪限定於強盜既遂,不包括強盜未遂 B. 若強盜行為已經既遂,即便相結合的罪為未遂(如殺人未遂),仍成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 C. 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D. 甲成立兩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想像競合
甲要求乙用皮鞭狠抽其身體來藉此獲得快感,乙欣然接受並將甲打得手腳瘀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因為獲得甲之同意,不成立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B. 乙獲得甲之同意,其同意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C. 因身體傷害非屬被害人得自主決定之權利,有違善良風俗,不得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 D. 乙將甲打得手腳瘀青,超出同意之範圍,成立傷害罪
解析:被害人之同意若針對得處分之個人法益,得阻卻違法。身體健康法益在未受重大傷害且不違背善良風俗之範圍內,屬於得處分之法益;甲為性癖好而同意乙用皮鞭狠抽,乙之行為客觀上雖該當傷害罪構成要件,但因獲得被害人甲之承諾/同意,且僅造成輕微之手腳瘀青,未違反公序良俗,屬於學說與實務所承認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被害人承諾),故阻卻違法,B正確。乙之行為具備傷害構成要件該當性,非不構成要件(A錯誤);輕微受傷且出於自願未違善良風俗,非不得阻卻違法(C錯誤);乙之行為並未逾越甲同意之皮鞭抽打範圍,不成立傷害罪(D錯誤)。
依照刑法第24 條第1 項之規定,下列關於緊急避難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主觀上應具有避難意思 B. 凡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C. 出於不得已時方得為之 D. 多數生命法益相較於單一生命法益,不因數量差別而正當化其優越利益
解析:刑法第24條第1項的緊急避難,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避難意思(A正確)、客觀上出於不得已(C正確),且所保全的法益必須優於所犧牲的法益。生命法益在本質上等價,不因人數多寡而產生「優越利益」,因此不能為了救一人而犧牲他人生命(D正確)。B選項認為凡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只要面臨緊急危難就都可以實施緊急避難,忽略了法益權衡以及生命法益受絕對保護的限制,所以錯誤。
下列何者之法律性質屬於結果犯? A.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B. 刑法第185 條第1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C. 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放火燒燬有人之住宅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罪 D. 刑法第237 條重婚罪
我國刑法關於偽證罪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本罪的行為主體限定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B. 兩名證人事先同謀,就同一刑案作偽證,二人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C. 本罪的法律屬性是抽象危險犯 D. 證人在不同審級有數次的偽證行為,依實務見解,只成立一個偽證罪
解析:依刑法第168條規定,偽證罪係身分犯,且因具結作證具有高度屬人性與不可替代性,學說與實務(最高法院判例見解)均認為偽證罪屬「己手犯」(親手犯),非親自履行具結並為虛偽陳述者不得成立正犯,因而二人以上縱有謀議,亦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僅能成立教唆或幫助犯,故B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偽證罪之主體限於依法受訊問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A正確);偽證罪不以裁判結果產生錯誤為必要,只要具結後就案情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即成立,屬抽象危險犯(C正確);同一審判程序或不同審級就同一案件數次偽證,侵害同一國家審判權法益,實務認為僅成立單純一罪(D正確)。
獲假釋出獄之無期徒刑受刑人甲,在假釋期間故意更犯他罪,受3 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被撤銷假釋,並執行原無期徒刑。其後,甲有悛悔實據,請問於執行多久期間後,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再許假釋出獄? A. 甲不得再假釋出獄 B. 10 年 C. 15 年 D. 25 年
解析:依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依其撤銷原因而定其再許假釋期間:因故意更犯罪,受1年以上5年未滿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須執行逾15年,始得再許假釋。本題甲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他罪,受3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符合1年以上5年未滿之級距),故原無期徒刑須執行滿15年後,始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再許假釋出獄,故選C。其餘選項均不符該法定級距之規定。
有關刑法第226 條妨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依照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加重結果僅限因性交、猥褻行為所造成者,始成立結果加重犯 B. 強制性交罪之結果加重犯,其基礎行為必須為既遂,始成立結果加重犯 C. 本罪第2 項「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而加重處罰,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D. 羞忿之生出與行為人所犯強制性交等性犯罪之間,仍須具有因果聯絡關係存在
解析:刑法第226條妨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屬結果加重犯,其加重結果(如重傷、死亡、羞忿自殺)須與基礎行為(強制性交、猥褻等)有因果關係。選項D正確指出「羞忿自殺」與性犯罪間仍須具因果聯絡,此乃實務見解核心。選項A錯誤:加重結果不限於性交、猥褻行為直接造成,任何基礎行為導致之結果均包含。選項B錯誤:結果加重犯基礎行為得為未遂,實務認只要著手即可。選項C錯誤:第2項羞忿自殺屬無過失責任(客觀歸屬),行為人不可預見仍應負責,不以可預見為要件。
有關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各罪名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刑法第307 條違法搜索罪之行為主體以依法令規定有搜索權限之人為限 B. 未成年子女未得父母同意,讓朋友進入住宅,該朋友並不成立刑法第306 條侵入住居罪 C. 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抽象危險犯 D. 趁他人離去時以鍊條鎖著停靠路邊之機車,使其無法騎用,成立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
解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所保障者為各家屬成員和平居住之權利,同住之未成年子女對住居亦有同意權,其邀朋友進入住宅,主觀上不具不法意圖,客觀上未破壞整體居住安寧,該朋友不成立侵入住居罪,故B正確。A選項違法搜索罪行為主體為「公務員」,不以依法令有搜索權者為限,無搜索權之公務員違法搜索亦該當;C選項恐嚇危害安全罪屬具體危險犯,須致生危害於安全;D選項趁無人注意時以鍊條鎖車,係對「物」施力而非對「人」施強暴脅迫,不成立第304條強制罪。
法院認定甲成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卻科處有期徒刑4 月,最不可能的原因為下列何者? A. 按照刑法第57 條以甲智識程度低而減輕 B. 按照刑法第59 條以甲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而減輕 C. 按照刑法第62 條以甲自首而減輕 D. 按照刑法第25 條以甲行為未遂而減輕
解析: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法院科處4月有期徒刑,必定有法定或酌定減輕事由。依刑法規定,第59條情狀顯可憫恕(B)、第62條自首(C)、第25條未遂(D)均屬得減輕其刑之法律或裁判減輕事由,依第66條有期徒刑得減輕至二分之一,故可減至4月。而刑法第57條係科刑輕重之審酌事由,智識程度僅為量刑參考情狀,並非法定減輕事由,不得逾越法定最低本刑(6月)而逕行減輕,故A最不可能。
甲為某基金會專員,向A 稱基金會之長照專案,需款孔急,A 交付二百萬元現金給甲,作為捐款。甲收受後先將捐款墊付自己買車車款,年底基金會的會計發現帳務不合,質問甲後,甲馬上返還該款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對會計施以詐術隱瞞款項未入帳,成立詐欺罪 B. 甲事後返還,不成立犯罪 C. 甲侵占公益所持有之物,成立公益侵占罪 D. 甲為盜用公款,成立竊盜罪
解析:甲為基金會專員,對基金會財產具職務上持有關係,屬刑法第336條第2項「公益侵占罪」主體。甲將捐款挪作買車款,具侵占意圖與行為,事後歸還不影響既遂成立。選項A錯誤:無詐術使會計交付財產,非詐欺罪。選項B錯誤:侵占罪屬即成犯,事後返還不阻卻犯罪成立。選項D錯誤:甲持有款項基於職務,非竊盜(竊盜須轉移他人持有)。
報載:流浪漢甲,因一天沒有飯吃,飢餓難耐,進入便利商店,在店員注視下,逕自拿起商品架上麵包,強力撕開包裝,放入口中,店員制止後迅速逃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為眾目睽睽公然為之,甲觸犯強盜罪 B. 因為未得同意取得該物,甲觸犯竊盜罪 C. 因為使人誤以為願付款,甲觸犯詐欺罪 D. 因為飢餓難耐緊急狀況,甲屬緊急避難
解析: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竊盜罪之本質為「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並不以乘人不知或秘密為之為限,縱使在店員注視之公然狀態下逕自取走,仍屬破壞店員持有之竊盜行為,故B正確。甲並未施加強暴、脅迫致使店員不能抗拒,不成立強盜罪(A錯誤);甲並無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不構成詐欺罪(C錯誤);甲飢餓偷麵包,在現代社會尚有其他求助管道,且侵害他人財產,難認符合緊急避難之最後手段性與法益權衡原則,不阻卻違法(D錯誤)。
下列敘述何者不合於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第3 號對於刑法第309 條之詮釋? A. 侮辱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審慎判斷 B. 貶損名譽之言論,應衡量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C. 言論如有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應個案審查有無優先於名譽權 D. 公然侮辱行為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故意發表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
解析: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並未認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是要求依個案表意脈絡,判斷故意貶損名譽之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權衡言論之公共思辯、文學藝術或學術專業價值,於名譽權應優先保障時始予處罰。A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該判決意旨不合;B、C、D均符合其限縮解釋。
關於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就服用酒類等致不能安全駕駛罪與第2 項致人於死的規定,按照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條第1 項乃立法者以抽象危險犯形式予以處罰 B. 觸犯該條第2 項規定,仍應再論刑法第276 條過失致死 C. 只要仍能安全駕駛,都不會成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罪 D. 該條第2 項乃結果加重犯規定,行為人須對於實害結果主觀上有所預見
解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係立法者將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類型化為抽象危險犯,只要符合酒精濃度等法定要件,即足成立,不以實際發生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危險為必要,故A正確、C錯誤。第2項為結果加重犯,死亡結果之加重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實際預見為必要,且不再另論第276條過失致死,故B、D錯誤。
某國立大學中,A 教師為報復B 教師,捏造不實報帳資料,指控B 老師挪用工讀金,並向教育部與法務部調查局提出檢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向教育部提出檢舉部分構成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 B. A 向教育部提出檢舉部分構成刑法第169 條第2 項誣告罪 C. A 向調查局提出檢舉部分構成刑法第169 條第2 項誣告罪 D. A 提出檢舉如造成B 名譽損害會構成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
解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須向「公務員」誣告;第2項誣告罪,須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誣告。教育部屬行政機關,非偵查機關,故向教育部檢舉僅觸犯第1項(A錯、B錯)。法務部調查局為司法警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具有偵查犯罪職權,屬第2項之「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向調查局誣告成立第2項誣告罪(C正確)。D項:誣告罪與誹謗罪可併存,但誣告罪已包含名譽損害之評價,若誣告成立,一般不另論誹謗罪;且題目問「何者正確」,C最精確。
法院判決被告二年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並確定,下列何者並非該緩刑可能被撤銷之原因? A.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B.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C. 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D.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解析:刑法第75條規定,緩刑期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緩刑;第75條之1另規定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得撤銷。故A、B、D均屬可能撤銷之原因。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法無撤銷規定,C並非撤銷原因。
按照刑法第57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科刑時應注意之事項? A. 犯罪的手段輕重 B. 犯罪所生之損害 C. 犯罪的輿論影響 D. 犯罪的動機目的
解析:刑法第57條列舉科刑應審酌之事項,包括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選項A、B、D分別對應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動機目的;「犯罪之輿論影響」不在法定審酌事項之列,故選C。
甲犯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 年、2 年、3 年、3 年,就所定應執行刑,下列何者合於刑法第51 條第5 款規定之範圍? A. 6 年 B. 8 年 C. 13 年 D. 30 年
解析: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應執行刑,但不得逾30年。本題最長期為13年,合併刑期為13+2+3+3=21年,故應在13年以上、21年以下定刑;6年、8年均低於下限,30年則超過合併上限21年,僅13年符合。
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係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且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為要件? A. 過失純正不作為犯 B.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C.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D. 故意純正不作為犯
解析: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係指行為人立於保證人地位,負有防止構成要件結果發生之義務,卻怠於履行,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實現過失犯構成要件;題幹所稱「怠於履行」即指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純正不作為犯僅以法律明定之一定不作為為構成要件,不以保證人地位為必要;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另須具備故意,不能僅以保證人地位及怠於履行即為已足。
柬埔寨破獲臺灣10 人的詐騙集團,經政府交涉後,送回國適用我國刑法,最有可能的原因為下列何者? A. 該集團詐欺對象為泰國人,按照刑法第3 條適用我國刑法 B. 該集團人數超過三人,按照刑法第5 條適用我國刑法 C. 該集團中有公務員,按照刑法第6 條適用我國刑法 D. 該集團詐欺金額未達一百萬元,按照刑法第7 條適用我國刑法
解析:本案的犯罪地與結果地都不在我國,因此不能依刑法第3條的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A選項錯誤。刑法第5條列舉了可在我國領域外適用的犯罪,其中包含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正符合該條的加重條件,所以可以適用我國刑法,B選項正確。第6條以公務員身分為要件,第7條則以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限,詐欺罪都不符合,C、D選項錯誤。
關於刑法第195 條偽造通用貨幣等之犯罪,按照刑法學理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 該條犯罪必須有實害或具體危險為必要 B. 所偽造貨幣須與真正貨幣完全相同為必要 C. 行為人除偽造之故意外,須具供行使之用的意圖 D. 該條犯罪僅為保護國家發行貨幣之專屬特權
解析:刑法第195條偽造通用貨幣罪,行為人除了要有偽造的故意外,還必須具備「意圖供行使之用」的主觀不法意圖,所以C選項正確。本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著手偽造就會成立,不以發生實害或具體危險為必要,A選項錯誤;偽造只要達到足以亂真、使人誤信為真幣的程度即可,不必與真幣完全相同,B選項錯誤;本罪保護的法益兼及貨幣的公共信用與交易安全,並非僅在保護國家發行貨幣的專屬特權,D選項錯誤。
法院判決被告二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下列敘述何者與刑法第74 條規定有違? A. 法院認為該有期徒刑暫不執行為適當 B.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 C. 緩刑宣告期間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D. 緩刑期間應自判決之日起算
解析:刑法第74條規定的緩刑要件包括: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且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A選項符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B選項符合);緩刑期間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C選項符合)。至於緩刑期間的起算,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而不是從判決之日起算,因為判決在確定前還不發生效力,所以D選項與第74條的規定有違。
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兇器」? A. 磚頭 B. 外觀與真槍極為近似之金屬材質道具槍 C. 螺絲起子 D. 辣椒水噴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