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21題
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係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且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為要件?
題目
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係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且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為要件? A. 過失純正不作為犯 B.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C.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D. 故意純正不作為犯
官方答案
- 答案:B.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解析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係指行為人立於保證人地位,負有防止構成要件結果發生之義務,卻怠於履行,因違反注意義務而實現過失犯構成要件;題幹所稱「怠於履行」即指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純正不作為犯僅以法律明定之一定不作為為構成要件,不以保證人地位為必要;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另須具備故意,不能僅以保證人地位及怠於履行即為已足。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