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刑法
第24題
法院判決被告二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下列敘述何者與刑法第74 條規定有違?
題目
法院判決被告二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下列敘述何者與刑法第74 條規定有違? A. 法院認為該有期徒刑暫不執行為適當 B.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 C. 緩刑宣告期間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D. 緩刑期間應自判決之日起算
官方答案
- 答案:D. 緩刑期間應自判決之日起算
解析
刑法第74條規定的緩刑要件包括: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且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A選項符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B選項符合);緩刑期間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C選項符合)。至於緩刑期間的起算,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而不是從判決之日起算,因為判決在確定前還不發生效力,所以D選項與第74條的規定有違。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