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
第12題
甲夫與乙妻生下丙子後,因個性不合而兩願離婚,雙方約定甲對丙單獨行使親權,乙對丙有定期探視權。丙於17 歲時,在有識別能力之情形下,因細故毆傷丁而應負賠償責任時,…
題目
甲夫與乙妻生下丙子後,因個性不合而兩願離婚,雙方約定甲對丙單獨行使親權,乙對丙有定期探視權。丙於17 歲時,在有識別能力之情形下,因細故毆傷丁而應負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對丁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B. 丁得請求甲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C. 丁得請求乙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D. 甲與乙對丁均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丁得請求甲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
解析
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則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乙離婚後約定由甲單獨行使對丙的親權,故甲為丙的法定代理人,乙則不是,因此丁只能請求甲與丙連帶賠償,B正確。A、D主張甲、乙均連帶負責或均不負責,C主張乙與丙連帶負責,均與親權歸屬及法定代理人的認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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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