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輻射安全 輻射防護法規

第4題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 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那些情形者,為嚴重污染環境?(20 分)

題目

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 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造成環境中那些情形者,為嚴重污染環境?(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構成要件:依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其施行細則,須有「擅自或未依規定進行輻射作業」之行為,因而改變輻射工作場所外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且達「嚴重污染環境」之程度。三個要素為違規作業、場所外介質改變、嚴重性門檻,缺一不可。
  • 二、空氣與水介質之判定:場所外空氣中放射性物質濃度超過法規所定濃度限值,或落塵造成持續性污染;水中放射性物質濃度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放流水標準或灌溉用水限值,致影響飲用、灌溉或漁業用途者,均屬嚴重污染環境。
  • 四、法律效果:除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處以罰鍰、限期改善、停工或廢止許可外,並可能構成刑責;主管機關得公告污染範圍、命污染者負整治與復原責任,並對受影響民眾辦理健康檢查、疏散或補償。
  • 五、防治建議:事業應落實輻射工作場所圍籬與排放監測、建立環境輻射監測計畫與预警值、設置事故通報與應變機制;主管機關則以不定期稽查、獨立驗證與資訊公開強化管制,並將監測結果納入許可展延審查。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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