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輻射安全 輻射防護法規

第3題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請針對緊急曝露回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緊急曝露應符合那些情況始得為之?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應符 合那些規定?…

題目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請針對緊急曝露回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緊急曝露應符合那些情況始得為之?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應符 合那些規定? 輻射工作人員因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雇主 應即予那些措施以保障工作人員之健康與安全?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緊急曝露(emergency exposure)之意義:指輻射事故發生時,為搶救生命、防止嚴重危害或減少大量群眾劑量,於正常劑量限度之外所實施之曝露。其性質屬自願且知情之特殊曝露,須符合正當性(justification)與最適化(optimisation),以劑量約束控制,不得作為常態作業之替代手段。
  • 二、得實施緊急曝露之情況: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二)防止事故擴大或減輕事故後果,非實施緊急曝露不足以達成者;(三)減少大量群眾之集體劑量;(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實施前應評估預期利益大於健康風險,並採行可合理達成之防護措施。
  • 三、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規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為搶救生命或防止重大災害者,得不受上述限制,惟仍應從嚴控制,參照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建議,避免發生確定性效應。
  • 四、資格與程序限制:未滿十八歲者、懷孕之女性及未接受適當訓練者,不得接受緊急曝露。實施前應告知可能之健康風險並取得同意,配戴個人劑量計及警報式劑量計,由輻射防護人員在場監督並記錄劑量,事後建立終身劑量檔案。
  • 五、超過五十毫西弗時雇主應即採行之措施:(一)停止其緊急曝露並完成劑量評定;(二)告知所受劑量及健康風險;(三)安排特別健康檢查,必要時辦理生物劑量或染色體分析;(四)檢討改善防護措施並限制後續輻射作業;(五)通報主管機關並留存紀錄;(六)提供心理支持與健康追蹤。
  • 六、後續管制與建議:應檢討事故成因與應變效能,回饋修正應變計畫與教育訓練;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接受緊急曝露,並將其劑量與一般作業劑量合併管制。若涉及胎兒或民眾曝露,應另行評估並採取必要之醫療與防護措施。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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