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1題

區域計畫法第21 條第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15 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 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限期令其…

題目

區域計畫法第21 條第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15 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 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 第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 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 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 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 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甲自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114 年經檢舉始 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 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 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27 條第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27 條第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 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罰鍰之法律性質:罰鍰係行政罰法第1條、第2條第1款所定之「罰鍰」,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處分),以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具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須符合處罰法定原則、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其目的在制裁過去之違法行為,非在排除現在之違法狀態,故適用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責任能力與一行為不二罰等規定,並得依行政罰法第18條審酌裁量。
  • 二、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此非行政罰,而屬「管制性(預防性)不利處分」,學理上稱限期改正或命除去違法狀態之行政處分,目的在於回復合法狀態、排除危害,不以行為人主觀責任為要件。其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惟仍受行政程序法正當程序、比例原則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以下告戒程序之拘束;逾期不遵從者,得作為按次處罰及後續強制執行之基礎。
  • 三、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其性質為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措施,通說認屬同法第28條第2項之「直接強制」方法(如第3款斷絕營業所必需之自來水、電力,第4款拆除建築物),而非行政罰,亦非獨立之管制處分。須先經書面限期履行並告戒,屆期不履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及同法第32條執行程序;執行中斷水電造成之損害,另涉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問題。
  • 四、三者之區辨實益:罰鍰係「制裁」,須經裁處程序、有救濟期間與時效;限期改正係「管制」,目的在回復原狀,得單獨或與罰鍰併行;直接強制係「執行」,為實現前處分內容之事實行為。實務上常見「罰鍰+限期改正」併同作成,逾期則按次處罰並進入強制執行,形成「處罰—改正—執行」之層疊結構,答題時應分別指明其法依據與救濟途徑(撤銷訴訟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 五、甲之抗辯涉及裁處權時效之起算: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裁處權因三年經過而消滅;第2項本文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書則規定行為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關鍵在於本件違規係「狀態犯」抑或「繼續犯」:前者行為於購入使用時即終了,後者違法狀態持續實現構成要件,須待狀態終止方屬行為終了。
  • 六、甲之抗辯有無理由: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土地使用管制,其違反型態係「繼續違規使用土地」,違法狀態隨時間持續,通說與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多認屬繼續犯,行為終了時點為停止違規使用或遭強制排除之時。甲自105年起持續違規至114年檢舉查獲,違法狀態尚未終了,三年時效自未起算,主管機關之裁罰未逾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無理由。
  • 七、附帶說明:縱採狀態犯見解,亦僅生部分裁罰可能逾時效之爭議,惟主管機關仍得依第21條第1項作成限期改正之管制處分(不受三年時效限制),並於不遵從時依第2項按次處罰及直接強制。是甲以時效抗辯主張全部處分違法,亦無從解免其回復原狀義務,僅生罰鍰部分是否撤銷之問題,答題時宜併予敘明其救濟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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