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5題

假設你為某直轄市建管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主管,今有勞務採購標案第 二次公告,截標後僅有一家廠商投標,你於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違反政 府採購法第50 條規定,請問依該…

題目

假設你為某直轄市建管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主管,今有勞務採購標案第 二次公告,截標後僅有一家廠商投標,你於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違反政 府採購法第50 條規定,請問依該條規定,在那些情形下,機關可不決標 予該廠商,宣布廢標?(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前提說明:勞務採購第二次公告,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不受三家廠商限制,一家投標仍得開標、決標;惟開標後仍應依第50條第1項審查,如有各款情形,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 二、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一、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如未附資格文件、押標金未繳、標封不符);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以偽造、變造或不實文件投標;五、不同投標廠商間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六、屬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三、法律效果:於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因此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第50條第3項)。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者,應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或終止反不符公共利益且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四、本案處理:本件僅一家廠商投標,如該廠商該當第50條第1項各款,機關不決標予其後已無其他合格標,採購程序無法繼續,得宣布廢標並重新辦理招標;處理時應載明理由、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依第31條第2項沒收押標金、依第101條至第103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以符正當程序。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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