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考古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5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區域計畫法第21 條第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15 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 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 第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 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 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 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 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甲自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114 年經檢舉始 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 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 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27 條第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27 條第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 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罰鍰之法律性質: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1條、第2條第1款,罰鍰是國家對人民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作具制裁效果的不利處分,須受處罰法定原則、比例原則(第18條)及3年裁處權時效(第27條)拘束;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所定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即屬之。
  • 二、「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管制性(預防性)不利處分。此非行政罰法第2條所列裁罰性處分,而係課予相對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目的在除去違法狀態、回復合法秩序,故不適用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惟仍受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第9條一律注意及正當法律程序拘束。學說少數見解認限期拆除兼具制裁性,實務則一貫採管制性處分說。
  • 三、「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行政執行措施。其屬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之間接強制(斷絕營業所必需之水電)與直接強制(限制使用、封閉、拆除)方法,須先依第27條以書面限期履行並告戒,逾期不履行始得採行,且應依第3條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之手段。同項「按次處罰」性質上為執行罰,釋字第604號認仍受比例原則與一事不二罰檢驗。
  • 四、甲就罰鍰部分之抗辯無理由:擅自為第15條第1項管制以外之使用,其違法狀態於土地未恢復原狀前持續存在,實務認屬「繼續犯」,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行為終了時應解為違法狀態除去時,故裁處權時效尚未起算,自無逾3年而消滅之問題。甲自105年購入後持續違規至114年,時效並未完成。
  • 五、就命停止使用、拆除部分更無時效適用:該等處分屬管制性不利處分,非行政罰,不受行政罰法第27條3年期間限制,僅受誠信原則、權利失效及比例原則拘束。惟須注意,若違法狀態曾中斷(例如一度恢復原狀後再行違規),應分別自各次行為終了時起算;又主管機關長期消極不查處致人民產生正當信賴者,仍可能構成權利失效而限制其行使。

第2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如土地上原已合法存 在之建築物、設施或土地使用,與公告後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時, 應如何處理?請說明其既有合法使用之保障原則、後續使用之主要限 制,以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命其變更使用或遷移時,補償處理之基本原 則。(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保障原則:國土計畫法第32條採「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明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原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合法核准之土地使用與建築物,與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符者,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不因新制實施而溯及認定為違規,以維護法秩序安定與人民既得權益。
  • 二、後續使用之主要限制:繼續使用以「原來之使用」為限,不得擴大規模、增加使用項目或變更用途;建築物僅得於原規模範圍內修繕、維護或安全補強,原則上不得增建;涉及改建、重建者,應符合新管制規定或經申請核准;土地移轉時應揭露此限制,避免承受人誤認可逕行開發。
  • 三、命變更使用或遷移之要件與程序:須基於國土保育、環境敏感、災害防救或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且無其他較緩和手段;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處分載明事實、理由、範圍與期限,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提供輔導轉型、安置或替代區位等協助,以符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 四、補償之基本原則:依國土計畫法第33條,因管制致財產權受特別犧牲者應予相當補償,補償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得採金錢補償、協議價購、容積移轉、換地或遷移輔導等方式;並應訂定補償基準與程序、編列預算分年辦理,人民對補償處分不服者仍得提起行政救濟。

第3題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說明下列問題: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基本原則為何?(15 分) 何謂無障礙通路?其主要組成設施及應通達之空間為何?(1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源與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明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其適用範圍依建築物用途、規模分級認定,技術基準則授權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定之,二者構成實體規範與技術規範之雙層架構。
  • 二、基本原則內涵:(1)可及性,至少應有一處無障礙通路自基地外連通至主要出入口及主要使用空間;(2)連續性,通路不得中斷,高低差應以坡道、昇降設備克服;(3)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強調平等使用、彈性使用、簡單直覺、可感知資訊、容錯與省力;(4)完整性,通路、出入口、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應成套配置;(5)替代改善,受基地條件限制者得提替代方案經審查同意。
  • 三、設置範圍與例外:避難層及公共使用部分應優先設置,並逐層延伸至各主要居室;農舍、危險物品場所等經認定者得免設或部分免設;既有建築物於變更使用、增建或整建時,應就該範圍一併改善,避免新舊設施拼貼而喪失連續性。
  • 四、無障礙通路之定義與組成:係指自基地外道路起,經室外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連續銜接至各主要使用空間之通路,可供輪椅使用者及行動不便者獨立、安全、尊嚴通行。主要組成包括室外通路(淨寬不宜小於130公分)、坡道(坡度不大於1/12,兩側設扶手並留設平台)、出入口(門淨寬不小於80公分、門檻平順)、室內走廊(淨寬不小於120公分)、無障礙昇降設備、輪椅迴轉空間(直徑150公分以上)及必要標誌。

第4題

為因應現代戰爭型態與社會環境變遷,強化地下防空避難設備的安全性 與韌性,內政部於115 年2 月23 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部分條文,請說明本次修法之重點及其效益。(2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修法背景與目的:現代戰爭型態趨向精準打擊、無人機與飛彈飽和攻擊,加之都市高密度、高齡化及防空避難空間平時多兼作停車使用,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防空避難設備專章之規定已不足因應,內政部爰於115年2月23日修正部分條文,以提升避難空間之安全性與韌性。
  • 二、空間量能與設置標準:檢討避難人數之推估方式與每人所需避難面積,要求依建築物使用類組、樓層與實際容留人數核實計算,並就避難空間之淨高、有效避難面積(扣除柱、設備、通道)明確規範,避免以停車位數不當替代避難容量。
  • 三、構造安全與避難路徑:強化抗爆、防火時效、結構載重與防止倒塌、掉落物之設計;出入口應分散配置、避免單一方向遭堵塞,並檢討防護門、通道寬度、階梯與坡道;就與戶外之連通、避難方向標示及夜間辨識亦予提升。
  • 四、維生系統與平時轉換:增訂獨立或緊急電源、通風換氣與濾毒、給水飲水、照明、廣播與通訊等維生設備基準;明定平時兼作停車或商業使用時之轉換機制、標示、管理維護與定期檢查申報,並納入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嬰幼兒之需求。
  • 五、預期效益與答題提醒:可提升戰時人員存活率、降低傷亡、強化城市與社會韌性、使平時使用與戰時避難相容、提供建管審查與檢查之明確依據,並與民防、全民防衛動員體系接軌。因本題屬新修正條文,作答時宜引述修正條號與具體數值,並說明與舊法之差異,以展現對法規變動之掌握。

第5題

假設你為某直轄市建管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主管,今有勞務採購標案第 二次公告,截標後僅有一家廠商投標,你於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違反政 府採購法第50 條規定,請問依該條規定,在那些情形下,機關可不決標 予該廠商,宣布廢標?(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前提說明:勞務採購第二次公告,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不受三家廠商限制,一家投標仍得開標、決標;惟開標後仍應依第50條第1項審查,如有各款情形,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 二、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一、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如未附資格文件、押標金未繳、標封不符);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以偽造、變造或不實文件投標;五、不同投標廠商間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六、屬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三、法律效果:於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因此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第50條第3項)。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者,應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或終止反不符公共利益且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四、本案處理:本件僅一家廠商投標,如該廠商該當第50條第1項各款,機關不決標予其後已無其他合格標,採購程序無法繼續,得宣布廢標並重新辦理招標;處理時應載明理由、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依第31條第2項沒收押標金、依第101條至第103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以符正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