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三等 一般行政 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
第26題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產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產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 星期 B. 女性受僱者妊娠3 個月以上流產者,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 星期 C. 女性受僱者妊娠2 個月以上未滿3 個月流產者,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 星期 D. 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2 個月流產者,沒有產假,可以請病假
官方答案
- 答案:D. 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2 個月流產者,沒有產假,可以請病假
解析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亦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A、B、C 之週數均與條文一致。D 稱未滿2個月流產「沒有產假,可以請病假」,忽略了法律明定的5日產假,雇主不得要求以病假或事假替代,故為錯誤。產假期間之工資,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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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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