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14題

主管機關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題目

主管機關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A. 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B. 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C. 2 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D. A 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 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官方答案

  • 答案:B. 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解析

拆除通知單係命甲限期拆除房屋,對外直接發生公法上拆除義務,具下命性質而為行政處分,得作為代履行之執行名義。補辦通知單之規制內容僅為限期補辦建造執照,其義務在於補辦手續,並不包含拆除;甲逾期未補辦後,A機關另以拆除通知單命其拆除,始取得拆除之執行名義。故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