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13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 B. 必須記明之附款,得因事後記明而補正 C.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補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D.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得因事後補發而補正
官方答案
- 答案:A.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列舉五款得補正的程序瑕疵,第2項規定第2款至第5款的補正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經聽證的行政處分依同法第109條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屬於「得不經訴願程序者」,所以其補正僅得於起訴前為之,A 正確。B 所稱附款,第114條只規定「必須記明之理由」得事後記明,並未及於附款,附款未記明者不得事後補正。C 所稱救濟期間告知錯誤,依第98條是以通知「更正」,並自通知送達翌日起算法定期間,並非「補正」。D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依第111條第2款為無效,不得補正。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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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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