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三等 環保行政 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

第2題

規劃,若採用場址環境評估法辦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時,需包 含那五大部分工作? 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請說明水污染…

題目

規劃,若採用場址環境評估法辦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時,需包 含那五大部分工作? 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10 分,共20 分)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請說明水污染及涵容能力的定義。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水污染之定義: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水污染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其構成與土壤污染相同,均以「介入—品質變更—影響用途或危害」為三階要件,並以水體為規範客體;所謂水體,包括河川、湖泊、水庫、地下水、海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 二、涵容能力之定義:同法第二條所稱涵容能力(assimilative capacity),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途情況下,水體所能涵養之污染量。其大小取決於水體流量、流速、水深、水溫、溶氧、背景水質及污染物之流布與衰減特性,通常以水質模式模擬推算,作為總量管制核配排放量之科學基礎。
  • 三、總量管制之適用:同法第九條規定,水體因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密集,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成該水體水質標準,或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依該水體之涵容能力,採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此即由「濃度管制」轉為「總量管制」,並得核配各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量,必要時得交易或削減。
  • 四、應設置自動監測系統之情形:依同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意旨,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者,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即時監測放流水水量與水質;惟排放量在一定規模以下,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設置。
  • 五、監測項目與法律效果:監測項目、頻率、校正維護及連線方式,依《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設置管理辦法》辦理,通常包含水量、pH、水溫、導電度及化學需氧量等。未依規定設置、連線或維護者,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使總量管制具可稽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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