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1題
人民甲所有之房屋緊鄰道路,並於道路範圍內放置大型盆栽。乙市政府 警察局員警丙接獲檢舉後,到場查得甲確有占用道路情事,並當場開立 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載明「請障礙…
題目
人民甲所有之房屋緊鄰道路,並於道路範圍內放置大型盆栽。乙市政府 警察局員警丙接獲檢舉後,到場查得甲確有占用道路情事,並當場開立 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載明「請障礙物所有人於一週內自行清除。屆時 仍未清除改善,不再另行勸導。本局將會同乙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 令,代履行執行清(拆)除。」。試問:此一通知書之性質為何?(30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 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 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 架,不問屬於受處罰人所有與否,得沒入之。」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定位與判斷基準:本件「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同時含有「命除去障礙」與「預告代履行」兩層內涵,判斷其法律性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視其是否就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規制效力而定。若僅屬勸導、催促而無法律上拘束力,則為觀念通知(事實行為);反之,課予義務並創設不利益效果者,即屬行政處分。
- 二、原則上應定性為行政處分(下命處分):通知書命甲於一週內自行清除盆栽,係以公權力單方課予其作為義務,並宣示逾期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代履行,已變更其法律地位、創設清除義務並預告後續強制執行,具單方性、高權性與法效性,宜認係「命除去障礙之下命處分」,並附帶「告誡」。
- 三、告誡之性質與行政執行法第27條:告誡係代履行之先行程序,須以書面載明履行期限並合法送達,逾期不履行始得依同法第29條、第30條執行並收取代履行費用。本件「不再另行勸導」即屬告誡,其本身非獨立之處罰,亦不得以告誡替代罰鍰之裁處,否則有違不當聯結與法律保留。
- 四、與罰鍰處分及廢棄物清除之區別:第82條第1項係「責令停止並消除障礙」併同「罰鍰」,本件僅命限期清除而未見罰鍰裁處,宜解為管制性之限期改善措施,主管機關仍得另行裁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又同條第2項「視同廢棄物」以經勸導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為要件,本件既已定期限,尚不宜逕以廢棄物法令清除,而應於屆期後依行政執行法代履行。
- 五、救濟途徑與合法性審查:甲如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條提起訴願,續行撤銷訴訟;進入執行階段則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另應審查明確性原則(清除範圍、標準與期限是否具體)、比例原則(一週期限是否合理、有無先採較輕手段)及救濟教示(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以判斷該通知書之適法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