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考古題
民國114年 離島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3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人民甲所有之房屋緊鄰道路,並於道路範圍內放置大型盆栽。乙市政府
警察局員警丙接獲檢舉後,到場查得甲確有占用道路情事,並當場開立
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載明「請障礙物所有人於一週內自行清除。屆時
仍未清除改善,不再另行勸導。本局將會同乙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
令,代履行執行清(拆)除。」。試問:此一通知書之性質為何?(30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
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
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
架,不問屬於受處罰人所有與否,得沒入之。」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定位與判斷基準:本件「占用道路障礙通知書」同時含有「命除去障礙」與「預告代履行」兩層內涵,判斷其法律性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視其是否就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規制效力而定。若僅屬勸導、催促而無法律上拘束力,則為觀念通知(事實行為);反之,課予義務並創設不利益效果者,即屬行政處分。
- 二、原則上應定性為行政處分(下命處分):通知書命甲於一週內自行清除盆栽,係以公權力單方課予其作為義務,並宣示逾期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代履行,已變更其法律地位、創設清除義務並預告後續強制執行,具單方性、高權性與法效性,宜認係「命除去障礙之下命處分」,並附帶「告誡」。
- 三、告誡之性質與行政執行法第27條:告誡係代履行之先行程序,須以書面載明履行期限並合法送達,逾期不履行始得依同法第29條、第30條執行並收取代履行費用。本件「不再另行勸導」即屬告誡,其本身非獨立之處罰,亦不得以告誡替代罰鍰之裁處,否則有違不當聯結與法律保留。
- 四、與罰鍰處分及廢棄物清除之區別:第82條第1項係「責令停止並消除障礙」併同「罰鍰」,本件僅命限期清除而未見罰鍰裁處,宜解為管制性之限期改善措施,主管機關仍得另行裁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又同條第2項「視同廢棄物」以經勸導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為要件,本件既已定期限,尚不宜逕以廢棄物法令清除,而應於屆期後依行政執行法代履行。
- 五、救濟途徑與合法性審查:甲如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條提起訴願,續行撤銷訴訟;進入執行階段則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另應審查明確性原則(清除範圍、標準與期限是否具體)、比例原則(一週期限是否合理、有無先採較輕手段)及救濟教示(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以判斷該通知書之適法性。
依據人口推估,我國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於今年(2025)
超過20%,接近超高齡(super-aged)國家。因應此一趨勢行政院於民國
110 年提出「高齡社會白皮書」,請說明白皮書策劃的我國高齡社會發展
四大願景為何?並申論應該強化那些高齡社會政策?(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背景與問題意識: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我國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於2025年超過20%,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super-aged society)」。伴隨餘命延長、失能與失智人口增加、獨居與「老老照顧」普遍、城鄉與離島資源落差,行政院於民國110年提出「高齡社會白皮書」,作為跨部會整合之上位政策文件。
- 二、四大願景之內涵:白皮書所揭示之願景可歸納為「自主、自立、共融、永續」——自主指尊重高齡者之選擇權與生活安排,避免過度保護;自立指維持功能、延緩失能、支持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共融指消除年齡歧視、促進代間互動與社會參與;永續指建構財務可持續、資源均衡之高齡支持體系。
- 三、經濟安全與勞動參與政策:應強化多層次年金保障與老年經濟安全網,防制高齡金融剝削與詐騙;推動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職務再設計、彈性工時與退休再僱用,並檢討勞保財務,以避免高齡貧窮與世代負擔不均。
- 四、健康照護與長期照顧政策:以健康老化為主軸,擴充預防保健、慢性病管理、失智友善社區與安寧照護;落實長照2.0之社區化、在地化與連續性服務,發展居家、日照及住宿式機構之銜接,並充實照顧服務人力、強化家庭照顧者支持與喘息服務。
- 五、環境營造、社會參與與治理:推動高齡友善城市與住宅(通用設計、老屋修繕、社會住宅優先)、無障礙交通與數位平權;鼓勵社區關懷據點、志願服務與終身學習。對離島及偏鄉尤應以行動醫療、遠距照護與交通接送補強,並建立跨部會整合、需求評估與滾動檢討指標(如健康餘命、在地老化率)之治理機制。
少子女化是我國重要的人口現象之一,請說明我國生育率的變遷趨勢與
引發的挑戰為何?並申論我國應該強化那些社會政策?(3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生育率變遷趨勢:我國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 TFR)自1950年代逾6人,1980年代降至約2人,1984年起低於替代水準2.1,2000年約1.68,2010年(虎年)降至0.895,其後大致在0.9至1.2間徘徊,2021年為0.975、2023年約0.865,2024年出生數約13.4萬人,長期居全球末段;同時初婚與初育年齡持續延後、終身未婚率上升。
- 二、成因分析:經濟面受薪資成長停滯、房價與育兒成本高漲影響;制度面為托育供給不足、工時過長、請假制度不友善;文化面係性別分工不均與婚姻觀念轉變;結構面則是晚婚壓縮生育期間,形成「晚婚、少生、不生」的累積效果。
- 三、人口與社會挑戰:人口負成長與快速老化使扶養比攀升、勞動力短缺、年金與長照財務承壓;學校減班併校、偏鄉與離島人口外流;家庭照顧能量不足、世代契約緊張,並影響產業投資、消費結構與國家整體競爭力。
- 四、政策工具(現金給付與服務提供):在「0-6歲國家一起養」基礎上,提高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擴大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量能、落實課後照顧;並強化孕產婦與新生兒健康照護、擴大人工生殖補助,以降低家庭直接成本並提升生育意願。
- 五、政策工具(時間、職場、住宅與文化):推動育嬰留職停薪彈性化、陪產檢及陪產假、企業托育與友善職場認證;以社會住宅、租金補貼及婚育家庭優先配屋降低居住負擔;並透過性別平等教育、家務分工倡議與企業社會責任,營造婚育友善之社會規範,同時以延後退休與移民政策補充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