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48題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撤銷應於下列何項期間內為之?
題目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撤銷應於下列何項期間內為之? A. 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 年內 B. 自撤銷原因發生時起2 年內 C. 自原處分送達受處分人之日起2 年內 D. 自原處分作成之日起2 年內
官方答案
- 答案:A. 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 年內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同法第121條第1項明定,此項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逾期即不得再行使。起算點重在機關實際知悉瑕疵存在,而非撤銷原因發生、處分送達受處分人或處分作成之時,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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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