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5題
下列何者屬於公法性質之法律事件?
題目
下列何者屬於公法性質之法律事件? A.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人民簽訂供電契約 B.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寄件人間成立郵送關係 C.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獎勵人民從事藝文活動 D. 公物主管機關將人行道提供予人民從事藝術表演
官方答案
- 答案:D. 公物主管機關將人行道提供予人民從事藝術表演
解析
公法事件與私法事件之區別,在於是否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或公法法規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台灣電力公司與中華郵政公司均為依公司法設立之私法人,其與用戶間之供電契約、郵送關係,屬以私法形式遂行給付行政,為私法契約,A、B均非公法事件。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私法人,其獎勵藝文活動屬私法上之給付或補助行為,C亦非。人行道屬公共用公物,主管機關同意人民於其上從事藝術表演,係就公物之使用為管理與許可,涉及公物管理權之行使,屬公法性質之法律關係,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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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