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50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3 條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3 條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凡提供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之設施,且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下並為其所有者,始有本法之適用 B. 縱尚未開放通車使用,但事實上已經完成工程驗收之道路或橋樑,即屬本條所稱公共設施 C. 開放之水域業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 管理機關對於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且已即時採取妥適之因應措施,則不該當公共設施之管理有欠缺
官方答案
- 答案:D. 管理機關對於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且已即時採取妥適之因應措施,則不該當公共設施之管理有欠缺
解析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基礎在於設施客觀上之設置或管理瑕疵,不以國家取得所有權為必要,A以「為其所有者」為要件,限縮過度。同條第3項並明定,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國家不負賠償責任,C稱仍應負責,與該免責規定不符。D所示管理機關已盡相當注意並即時採取妥適措施,即無管理欠缺,不該當本條責任,為正確選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