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9題
地方制度法上所稱之去職,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題目
地方制度法上所稱之去職,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B.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C.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者 D.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官方答案
- 答案:A.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解析
地方制度法所稱去職,指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喪失其職位而言,包括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被罷免,以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等情形。休職之懲戒處分,其效果係於一定期間內停止職務,期間屆滿後尚得復職,並未當然喪失公職人員身分,故不屬於去職。從而B、C、D均屬去職事由,A僅生停職效果,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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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