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22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報考公務人員身心障礙特考時,辦理考試機關對於其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不得另為不同之認定,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題目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報考公務人員身心障礙特考時,辦理考試機關對於其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不得另為不同之認定,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 構成要件效力 B. 確定力 C. 執行力 D. 確認效力

官方答案

  • 答案:A. 構成要件效力

解析

行政處分生效後,其內容所認定之法律關係不僅拘束相對人,其他行政機關也應將其作為既存事實或前提加以尊重,不得另行作成不同認定,學理上稱為構成要件效力。身心障礙證明既由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辦理考試機關只能據以審查報名資格,不得自行認定其不符資格。B的確定力指同一處分不得再重複處理;C的執行力指得以強制執行實現處分內容;D並非本題所指效力。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