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22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至少達幾會期,應解除其職權?
題目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至少達幾會期,應解除其職權? A. 一會期 B. 二會期 C. 三會期 D. 四會期
官方答案
- 答案:B. 二會期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解除其職權。一會期尚未達法定門檻,三會期、四會期亦非條文所定;重點在「連續」且係「定期會」,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