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5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居民權利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居民權利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對於行政不法行為,有提起國家賠償之權 B.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C.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D.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官方答案
- 答案:A. 對於行政不法行為,有提起國家賠償之權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16條規定地方居民得享有之權利,包括對地方公職人員的選舉、罷免權,對地方自治事項的創制、複決權,地方公共設施使用權,地方政府資訊請求公開權,以及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等給付請求權。人民因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請求國家賠償的依據是憲法第24條及國家賠償法,並非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居民權利,故 A 敘述錯誤;B、C、D 均屬第16條明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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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