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14題

A 直轄市之市議員甲向市議會提案,提案內容為「要求市政府邀請當紅歌手乙參加A直轄市跨年晚會」。此提案,經A 直轄市議會決議通過,若A 直轄市政府認為有執行之困難…

題目

A 直轄市之市議員甲向市議會提案,提案內容為「要求市政府邀請當紅歌手乙參加A直轄市跨年晚會」。此提案,經A 直轄市議會決議通過,若A 直轄市政府認為有執行之困難,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 應敘明理由,送請A 直轄市議會覆議 B. 無須敘明理由,逕送A 直轄市議會覆議 C. 應敘明理由,函覆A 直轄市議會 D. 應訴請行政法院撤銷A 直轄市議會之決議60220

官方答案

  • 答案:C. 應敘明理由,函覆A 直轄市議會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議決之議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但其「提案」若屬一般建議案或非自治法規、預算案等特定法定覆議事項,同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之其他提案,直轄市政府認為有執行之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覆直轄市議會。本題議員提案為一般活動建議案,非自治法規或預算案,故應敘明理由函覆市議會,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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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