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0題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下列何者無須計入?
題目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下列何者無須計入? A.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B. 期貨交易所得 C. 適用企業併購法之免稅所得 D.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已扣繳所得
官方答案
- 答案:D.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已扣繳所得
解析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是以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項目:證券交易所得(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是典型應計入的項目)、期貨交易所得、適用企業併購法之免稅所得,以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如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屬於已課稅部分,基於避免重複課稅,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因此選 D。A、B、C 均屬本條明定應加計之項目,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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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