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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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何者不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之規定? A.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B.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未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個人隱私之資訊,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公開 C. 稅法基於特定政策所擬訂之租稅優惠,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D. 納稅者申請復查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未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個人隱私之資訊,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公開

解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者外,「應」公開,並非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裁量決定是否公開,故B不是該法之保護規定。A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C為租稅優惠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D為納稅者申請復查後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資料,均屬該法明定之權利保護內容。

第2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課稅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公司解散,將庫存貨物分配給股東,視為銷售貨物,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B.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簽證服務收取之公費收入,非屬我國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不用繳納營業稅 C. 乙公司名下一艘遠洋漁船,今年1 月出海至北太平洋海域進行捕撈作業。8 月份停靠紐西蘭當地港口時,將其所捕獲之漁獲於當地拍賣,拍賣收入應課徵我國營業稅 D. 外國A 公司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給某國立大學研究使用之教材,外國A 公司和某國立大學,都不須繳納營業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公司名下一艘遠洋漁船,今年1 月出海至北太平洋海域進行捕撈作業。8 月份停靠紐西蘭當地港口時,將其所捕獲之漁獲於當地拍賣,拍賣收入應課徵我國營業稅

解析: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以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才屬於境內銷售。乙公司遠洋漁船在北太平洋捕撈,漁獲運至紐西蘭港口拍賣,起運地及交付地都在境外,不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因此不必課徵營業稅;C 的敘述錯誤,是本題答案。A 部分,營業人解散時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依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B 部分,會計師提供專業性勞務,依第3條第2項但書不屬於銷售勞務,其公費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D 部分,外國事業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供學校教育、研究使用之教材,依營業稅法相關免稅規定,A 公司與該大學均不負繳納義務。

第3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暫緩繳納,不另加計利息 B. 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困難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5 年期繳納,經核准者,不另加計利息 C.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如期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3 年 D. 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錯誤時,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後,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參考解答

  • 答案:C.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如期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3 年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C 正確。A 所稱鉅額稅捐暫緩繳納,依第26條之1仍應加計利息;B 所稱一律分5年期且不加計利息,均無依據,故 A、B 錯誤。D 部分,依第17條,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要求查對更正,繳納期間屆滿後不得再為之,D 錯誤。

第4題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認列,何者錯誤? A. 公司股東代收公司貨款,未依規定繳回貨款而私自挪用,公司亦未向股東追討,經稽徵機關查核時,應依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B. 公司違反稅法規定,被課徵的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不能申報列為費用或損失 C. 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D. 公司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科目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公司股東代收公司貨款,未依規定繳回貨款而私自挪用,公司亦未向股東追討,經稽徵機關查核時,應依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第5題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減除之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②股利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③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④公司繳納進口關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⑤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超過3,000 元的部分,得列為員工薪資 A. ①②⑤ B. ①③④ C. ②④⑤ D. ①②③

參考解答

  • 答案:A. ①②⑤

第6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有關暫繳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自行向行庫繳納暫繳稅款,免辦暫繳申報 B. 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未如期申報暫繳,得選擇採用試算暫繳 C. 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申報,應於接到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 日內補辦暫繳,按核定暫繳稅額另徵10%滯報金 D. 公司未於規定期限辦理暫繳,而於10 月31 日以前已依上年度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 月1 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60530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司未於規定期限辦理暫繳,而於10 月31 日以前已依上年度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 月1 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60530

解析: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營利事業未依第67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補報並補繳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123條所定存款利率(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故D正確。A錯:獨資、合夥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依第69條免予暫繳,並非繳款後免申報。B錯:試算暫繳以如期申報為適用要件。C錯: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並加徵10%滯報金,是結算申報之規定;暫繳逾期未補辦者,係加徵滯納金。

第7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B. 某乙死亡前2 年內贈與太太房屋一棟,但太太比某乙先行離世,此筆贈與應併入某乙遺產課稅 C. 死亡前以遺囑成立之信託,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應課徵遺產稅 D. 死亡時遺有已屆民法規定消滅時效之債權,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死亡前以遺囑成立之信託,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應課徵遺產稅

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故C正確。A錯:第6條所定順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並非第二順位。B錯:配偶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財產已成為配偶遺產並課徵遺產稅,為避免重複課稅,不再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D錯:已罹於消滅時效之債權,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屬不能收取,依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第8題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地價稅課徵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不包括農業用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免稅土地 ②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③企業興建勞工宿舍,自宿舍興建完成之日起,按2‰計徵 ④公蹤不明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納稅義務人之地價稅 A. ①②④ B. ①③⑤ C. ②③④ D. ③④⑤

參考解答

  • 答案:A. ①②④

解析: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計算時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①正確。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②正確。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時,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④正確。③錯誤: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依土地稅法第17條係「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按千分之二計徵,而非自興建完成之日起。故選A。

第9題

依房屋稅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房屋稅課徵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②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四分之一 ③113 年7 月1 日至114 年6 月30 日之房屋稅,應於113 年5 月份徵收 ④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房屋稅稅率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A. ①②③ B. ②④ C. ①④ D. ①③④

參考解答

  • 答案:C. ①④

解析:①正確,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④正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為1%。②錯誤: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稅,非住家用部分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而非四分之一。③錯誤:房屋稅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故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之房屋稅應於114年5月開徵,而非113年5月。故選C。

第10題

陳先生於111 年8 月1 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50 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30 萬元,嗣於113 年2 月購買自住房地,3 月1 日完成移轉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40 萬元,請問陳先生可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金額為何? A. 0 元 B. 10 萬元 C. 20 萬元 D. 3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C. 20 萬元

解析:依土地稅法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規定,新購土地地價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始就差額在已納稅額範圍內退還。原出售申報現值150萬元,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30萬元後餘120萬元;新購申報現值140萬元,超出120萬元部分為20萬元,故可申請退還20萬元,未超過已納之30萬元。又出售後2年內重購並完成移轉登記,符合重購要件,故A、B、D不正確。

第11題

甲君112 年1 月1 日出租房屋給乙君,並收取押金200,000 元,租期2 年。此外,甲君每月1 日收取房租100,000 元。假設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為2%、租金費用率為43%。請問甲君112 年應申報之租賃所得為多少元? A. 520,000 元 B. 684,200 元 C. 686,280 元 D. 798,000 元

參考解答

  • 答案:C. 686,280 元

解析:租賃所得計算須將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設算租賃收入:押金200,000×2%=4,000。全年租金收入100,000×12=1,200,000,合計租賃收入1,204,000。依規定得減除43%必要費用,故應申報租賃所得=1,204,000×(1-43%)=1,204,000×57%=686,280。選項A、B、D不是漏計押金設算利息,就是費用率或計算基礎有誤。

第12題

112 年甲君之綜合所得淨額為150 萬元(不含股利所得)、股利所得為50 萬元。若其選擇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則其應補繳或應退稅額為多少元(假設其適用之稅率級距為20%、累進差額為14 萬元)? A. 18 萬元 B. 21.75 萬元 C. 26 萬元 D. 30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21.75 萬元

解析: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時,須先併入綜合所得淨額:150萬+50萬=200萬元,適用20%稅率,應納稅額=200萬×20%-14萬=26萬元。股利所得的可抵減稅額為50萬×8.5%=4.25萬元,未超過每戶8萬元上限,可自應納稅額中減除,故實際應納稅額=26萬-4.25萬=21.75萬元。C的26萬元是尚未減除可抵減稅額前的金額;若採分開計稅,股利部分按28%計算,沒有可抵減稅額,通常較不利。

第13題

甲君申報113 年之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 甲君之未成年女兒在美國就學,於美國租屋之支出可申報扣除 B. 甲君將叔叔申報為其受扶養親屬,則叔叔於境內租屋之租金支出可申報扣除 C. 甲君應比較其房貸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取高者申報較為有利 D.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依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得扣除

參考解答

  • 答案:D.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依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得扣除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18萬元,須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於境內無自有房屋。A在美國租屋,不符「境內」要件;B叔叔非直系親屬,不符受扶養直系親屬要件;C租金特別扣除額與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分屬不同制度,且名下有自有房屋即不得列報租金扣除,並非取高者。D正確,本項有排富條款,經減除長期照顧及租金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20%以上者不得扣除。

第14題

甲君112 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為1,000 萬元,當年度捐贈如下:擬參選人K 君15 萬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250 萬元、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給某大學)600 萬元。請問其可申報之捐贈扣除額為多少元? A. 710 萬 B. 715 萬 C. 760 萬 D. 865 萬

參考解答

  • 答案:C. 760 萬

第15題

納稅人在計算應繳或應退稅額時,下列何者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A. 公債利息所得之扣繳稅額 B. 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 C.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D. 政府舉辦獎券中獎所得之扣繳稅額60530

參考解答

  • 答案:B. 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

解析: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者,可按股利所得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8萬元),並自應納稅額中減除,故B正確。A公債利息、C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D政府舉辦獎券中獎所得,均採分離課稅,扣繳稅額即為最終稅負,不得再自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

第16題

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2‰之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問下列項目何者為適用條件之一? A. 都市及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10 公畝 B. 不可出租予他人,但若自行設立商號則可適用 C. 土地所有權人若有多筆土地,則只有本人設籍之土地可適用 D.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故D正確。A的面積限制是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內,並非合計10公畝;B自行設立商號屬營業使用,不得適用;C適用主體不以本人設籍為限,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惟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第17題

營利事業申報費用或損失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無法認列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 B. 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在已付薪資之15%的限度內認列為費用 C. 可提列備抵呆帳之範圍僅包括應收帳款,故應收票據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D. 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認列為費用

參考解答

  • 答案:B. 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在已付薪資之15%的限度內認列為費用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33條,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在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列為費用,故B正確。A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仍可於限額內認列實際支付的職工福利費用;C備抵呆帳的計提範圍包含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應收債權,非僅限應收帳款;D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的利息得列為費用,不得列費用者為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第18題

李小姐113 年度有下列所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①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所得60 萬元 ②取得以父親為要保人於93 年投保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給付4,000 萬元 ③出售國內未上市櫃股票所得90 萬元 ④出售國外房屋一棟,經換算獲利為新臺幣70 萬元 ⑤取得以自己為要保人之年金保險給付20 萬元⑥買賣國內某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獲利50 萬元 A. ①②③⑥ B. ②③④⑤ C. ①②⑤ D. ①③⑥

參考解答

  • 答案:D. ①③⑥

解析:基本所得額是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條例列舉項目。①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所得應計入;③出售國內未上市櫃股票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⑥買賣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獲利應計入。②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須為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的契約,且超過3,000萬元部分才計入,本件93年投保,故不計入;④海外所得全戶全年未達100萬元免計入,70萬元不計入;⑤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的年金給付不計入。

第19題

甲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計算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所得稅時,下列何者不得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A. 次一年度之虧損 B. 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C.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D. 依法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參考解答

  • 答案:A. 次一年度之虧損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得自未分配盈餘減除的虧損,限於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次一年度虧損;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次一年度虧損不得減除,故A為答案。B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C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均為第2項明定的減除項目;D依法應由稅後純益轉列資本公積者,並非可分配盈餘,亦得減除。

第20題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下列何者無須計入? A.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B. 期貨交易所得 C. 適用企業併購法之免稅所得 D.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已扣繳所得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已扣繳所得

解析: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是以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項目:證券交易所得(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是典型應計入的項目)、期貨交易所得、適用企業併購法之免稅所得,以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如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屬於已課稅部分,基於避免重複課稅,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因此選 D。A、B、C 均屬本條明定應加計之項目,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第21題

總機構於境外之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已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 條,其於我國無分支機構,由境內之營業代理人B 公司處理相關業務。112 年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給境內C 公司,並取得出租收入,則A 公司應如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A. 由A 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結算申報 B. 由A 公司委託B 公司辦理結算申報 C. 由B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D. 由C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由B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

解析: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之一定比例(出租機器設備為15%)計算所得額,不適用一般成本費用查核規定。其應納稅額之繳納,依同法第98條之1,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按規定扣繳率扣繳。本件 A 公司在我國無分支機構,但設有營業代理人 B 公司處理相關業務,故應由 B 公司以扣繳方式完稅;若無營業代理人,才由給付人 C 公司扣繳。

第22題

甲小姐113 年贈與現金600 萬元給長子及兩名女兒;同年又用現金4,000 萬元購買房地產(房屋評定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2,000 萬元),並將其贈與長子。請問其應納贈與稅為多少元?(提示:113 年贈與稅之免稅額為244 萬元;贈與淨額在2,500 萬元以下稅率為10%、超過2,500萬元至5,000 萬元部分之稅率為15%。) A. 528.4 萬元 B. 235.6 萬元 C. 205.2 萬元 D. 186.8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235.6 萬元

解析: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之贈與總額計算,同一年內多次贈與應合併計算。現金600萬元,加上贈與房地產之贈與價額2,0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計算,並非市價4,000萬元),贈與總額為2,600萬元;減除113年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356萬元。2,356萬元未逾2,500萬元,全數適用10%稅率,應納稅額=2,356萬元×10%=235.6萬元。故選 B;若誤以市價4,000萬元計算,總額4,600萬元、淨額4,356萬元,稅額將為528.4萬元,即選項 A。

第23題

有關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B. 因贈與而取得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C. 因繼承而取得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 D. 土地設定典權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解析:土地稅法第5條之2規定,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出售)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故 A 正確。同法第5條規定,無償移轉(贈與)以取得所有權之人即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B 稱贈與人錯誤;土地設定典權者,以出典人為納稅義務人,D 稱典權人錯誤。又依第28條但書,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無納稅義務人可言,C 稱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亦屬錯誤。

第24題

總機構在境內之甲公司112 年1 月出售其110 年1 月購入之房地產(甲公司非起造人),有關該房地產之交易損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若有交易損失,則應以該交易損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其課稅所得額 B. 若有交易損失,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 條之規定,於十年內扣除該交易損失 C. 甲公司出售房地產之所得,應適用20%之稅率 D. 該交易之課稅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規定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參考解答

  • 答案:D. 該交易之課稅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規定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解析: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以交易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合併報繳,故 D 正確。本件110年1月購入、112年1月出售,持有期間為2年,屬「2年以內」,稅率45%,C 稱20%錯誤。交易所得為負數時,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以0計算,A 錯誤;房地交易損失僅能抵減同一年度其他房地交易所得,不適用第39條十年盈虧互抵,B 錯誤。

第25題

甲小姐112 年2 月出售其110 年1 月取得之房地產,則計算其房地產交易所得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取得方式為購買,則應以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為取得成本 B. 在計算持有期間時,若取得方式為繼承,則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C. 應將該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在113 年5 月結算申報 D. 若無特殊情況,其適用稅率為45%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在計算持有期間時,若取得方式為繼承,則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C 錯誤。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者,包括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B 正確。取得成本按實際成交價額認定,物價指數調整係用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A 錯誤。本件110年1月取得、112年2月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D 稱45%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