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22題
甲小姐113 年贈與現金600 萬元給長子及兩名女兒;同年又用現金4,000 萬元購買房地產(房屋評定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2,000 萬元),並將其贈與長子…
題目
甲小姐113 年贈與現金600 萬元給長子及兩名女兒;同年又用現金4,000 萬元購買房地產(房屋評定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2,000 萬元),並將其贈與長子。請問其應納贈與稅為多少元?(提示:113 年贈與稅之免稅額為244 萬元;贈與淨額在2,500 萬元以下稅率為10%、超過2,500萬元至5,000 萬元部分之稅率為15%。) A. 528.4 萬元 B. 235.6 萬元 C. 205.2 萬元 D. 186.8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235.6 萬元
解析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之贈與總額計算,同一年內多次贈與應合併計算。現金600萬元,加上贈與房地產之贈與價額2,0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計算,並非市價4,000萬元),贈與總額為2,600萬元;減除113年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356萬元。2,356萬元未逾2,500萬元,全數適用10%稅率,應納稅額=2,356萬元×10%=235.6萬元。故選 B;若誤以市價4,000萬元計算,總額4,600萬元、淨額4,356萬元,稅額將為528.4萬元,即選項 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