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9題

甲向乙承租樓房一層供家人居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向乙承租樓房一層供家人居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當甲於該屋內因抽象輕過失烹煮不慎,致房屋全部燒燬,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B. 當甲之子丙於該屋因重大過失燃放火燭不慎,致房屋部分燒燬,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C. 當甲將該屋之部分轉租與丁,丁於該屋因重大過失燃放火燭不慎,致該屋部分燒燬,則甲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D. 當因甲之疏失致甲向乙承租之該屋被戊侵占使用,戊於使用中因抽象輕過失烹煮不慎,致房屋部分燒燬,則甲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B. 當甲之子丙於該屋因重大過失燃放火燭不慎,致房屋部分燒燬,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

解析

依民法第445條之1第2項,承租人對於第三人(含同居親屬)因故意或過失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選項B敘述「甲之子丙因重大過失致房屋部分燒燬,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錯誤,甲應負賠償責任。選項A正確,承租人對抽象輕過失(非重大過失)不負責。選項C正確,承租人對轉租人之重大過失負責。選項D正確,承租人對第三人(戊)侵占使用期間因過失造成之損害,仍應負責。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